《朱元璋传》第四章第十七节 编订律典

《朱元璋传》第四章第十七节 编订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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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治利的国策发生在郭槐贪腕之后,本身也就说明了朱元璋的两手政策固然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对于官吏的贪污之风却没有根治的疗效。建国初年,功臣与官吏对天下百姓敲诈勒索,侵占民田财务等是一大弊端,对刚刚经历了战争破坏的国家的恢复与发展。对保持统治秩序的稳定十分不利。朱元璋显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认识到功臣与地方官吏危害游猎。一方面,朱元璋大封功臣,如徐达,常遇春,汤和木英等,无不尊崇加身,享受各种特权。另一面,他又认为,如果功臣享有过多的特权,将严重侵扰社会的正常秩序,危害国家的安定。于是在洪武五年六月三十日,命令工部特地制定了一块铁板,审戒功臣,当然也包括各级官吏等。凡公侯之家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菜园,芦荡及金银铜铁作坊的,一律严惩不贷。同功臣之家有特殊关系的,也不得倚仗权势为患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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