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无形资产出资

三、 无形资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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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
三、 无形资产出资
案例4.6 A公司与B博士的专利技术出资的纠纷
A公司是专业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B系美医学博士,拥有内窥镜医疗器械的三项发明专利。经A公司与B友好协商,拟成立新公司C,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在设计C公司的股权结构时,双方发生争议。B博士认为他的专利技术价值至少1500万元以上,要求持有C公司的51%股权。
但A公司不同意,认为知识产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过高,会造成C公司经营资金短缺。并且该技术还须经过进一步研发、多次临床试验以及行政审批,才能进入市场,时间长,存在较多未知因素,如竞争性技术的发展,市场的对接等问题;A公司作为投资方,已经支出了巨额资金,而且后期投入,包括研发成本、人工成本、审批成本,投入的都是真金白银,一旦损失,则无法弥补,而技术则不同。
B博士也不同意,认为自己技术已经低估了,而且其他投资人目前也在向他伸出“橄榄枝”。双方协商不下,筹建工作一度陷于停滞状态。
针对A公司提出的这些问题,笔者委托律师对B博士所拥有的专利进行了一系列尽职调查工作。经过调查,核实了以下事实:发明专利已经公告授权、处于有效期,专利年费正常缴纳,无其他人对此专利提出无效的请求;排除了该专利技术属职务发明的可能性,博士对该专利技术有处分权,在此之前无专利许可或质押等处分行为,专利权已经办理转移手续,且B博士同意将相关技术也转移给公司,并签订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该专利技术并未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及审验,价值是通过双方的预估来判断;该专利技术目前并未进行产业化,还处于进一步研发、试验、审批的阶段等。
在此基础上,经与双方沟通,笔者提出如下解决的方案,并起草了投资协议:
1.C公司设立之初,基础股权中专利价值预估不可过高,可以占比10%(价值300万元),因为在目前研发、试验以至投入市场还有较长周期,短期内产生不了经济效益,而内窥镜技术目前须依靠资本扶持才能转化为产品,所以在股权设计时应突出货币资本的重要性,由投资方占主导地位。
2.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预留“20%股权池”,对于B博士所持有的技术股,以动态股权的方式,按照技术研发的周期完成情况、研发效果、投入市场的效果,分阶段对技术股从股权池中予以分配,逐步提高技术股所占例。同时按照同股不同权的原则,约定B博士每一股对应1.8倍的分红权,即18%的分红权。
3.聘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该专利价值进行评估,20%的股权池逐年释放,直至B博士占30%为止。双方对此满意,C公司目前已注册,各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推进。
(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
1.《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案例4.7 D公司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D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以无形资产(专利技术)投资到E公司,该专利技术估值为1000万元,占股30%。该专利于2014年2月取得,账面原值为700万元。问D公司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D公司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时其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即取得经济利益。因此,对D公司将无形资产投资至E公司来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因此,应缴增值税额=1000÷(1+3%)×3%=29.13(万元)。
(二)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无形资产。一般来说,无形资产出资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两个程序。
1.无形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出资时需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收益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具有的实现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
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如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企业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所涉及的收入部分进行调查,确保无形资产在评估的收益期限内实现了评估的收益价值。
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
(三)无形资产出资应关注的要点
1.无形资产产权归属的问题,其中重点关注职务发明的问题。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2.无形资产的价值问题,即是否存在高估、是否导致虚假出资。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自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3.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问题,即是否经过评估,中介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笔者认为在合伙人所有出资中,以无形资产出资为最虚,它的价值也最难以量化,例如2007年“三鹿商标”价值150亿,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爆发,这个商标被浙江三鹿实业有限公司以730万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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