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不能分土地?“村规”不能凌驾法律

外嫁女不能分土地?“村规”不能凌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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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乡村振兴·与法同行”司法助力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司法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汪某琼母子诉某村委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备受关注。法院一审判决,村民小组关于“凡是嫁出去,户口在本村本社一律不分土地”的决议,侵害了汪某琼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此前,汪某琼所在村民小组曾就重新分配土地形成决议,然而,任何决议都不能建立在违法的基础上。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琼原本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承包土地,婚后未将户籍迁出,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且没有在丈夫所在的村集体承包土地,因此,其所在村并无权利剥夺其分配土地的合法权益。

此前,各地发生过不少与之类似的土地权益纠纷。在许多省市的农村地区,都出现过对已婚女性村民具有歧视性对待的村规民约或集体决议。这些规则的制定者,往往振振有词,声称本村女性外嫁之后,已经不再是本村的人,应该到婆家那边去索要应得的土地。但在实践中,被相关规定针对的,其实并不是那些已经将户口迁出,可以在配偶所在地享受相关待遇的女性,而是那些户口仍在本地,无法在其它地方分到地的女性。倘若长期默认这样的规定,必然导致部分已婚妇女沦为“失地者”,在经济和家庭地位上陷入窘境。

关于此类规定的违法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明确约束。该法第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同是已婚,从来没有哪个村集体会对男性村民的土地承包权给予“特殊对待”,那些未将户口迁出的已婚农村女性,显然没有得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像四川南充这起案件,更是直接视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如无物。

对此,司法机关还需让法律“长出牙齿”,实实在在地给那些制定违法规定的村集体一些震慑,并给那些被“娘家”所在村子欺负的女性撑腰,让司法机关成为她们真正的“娘家人”。

梳理过往案例,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有地方法院对此类纠纷给出权威结论,在广西、广东、福建等省份的审判案例中,司法机关对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该户土地补偿费、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再外嫁女”不必然丧失土地补偿费请求权等原则都做出了明确,基本覆盖了农村经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场合。今后,各地还应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对村集体擅自侵害女性权益的做法,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最终实现移风易俗,在观念上彻底消除这类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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