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法律】行政法之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审查原则及当事人

专题一【法律】行政法之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审查原则及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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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
(1)复议不停止执行原侧:指除特殊情形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行。特殊情形: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当事人
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都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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