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法律】行政法之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

专题一【法律】行政法之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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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为。例如,有机动车驾驶证则可以驾驶机动车等。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结婚登记是对婚姻条件/状态的确认。

行政许可的设定分为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和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1)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包括:①全国人大及其委会可以以法律设定;②尚未制定法律的,国务院可以以行政法规设定;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以地方性法规设定。
(2)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
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行政许可的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
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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