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1—6条

第一章总则,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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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7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121130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69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根据2018125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律师事务所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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