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法律】民法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专题一【法律】民法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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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起算时间:①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公告期:3个月。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法院进行公告;若公告期满后,失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没有进行撤销,即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具体规定:
应满足以下条件:​①下落不明满4年;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起算时间:①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自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公告期:①一般情况:1年;②特殊情况:3个月(如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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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该用户很懒y

    很满意哦

    知秋考编ing 回复 @该用户很懒y: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