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害人儿子,被告人郑某某系被害人前妻,被告人修某系郑某某丈夫(后老伴)。被害人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其亲属将其送至三被告人共同居住的家中,交由三人照顾。三人不愿供养被害人,将其安置在同村废弃房屋内,多日不提供食物欲让其死亡,后又怕被村民发现,三人合意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在一处人迹罕至的废弃采石场内的砬子坑中,未给被害人留下任何食物和水。修某又多次返回砬子坑中查看,直至确认被害人死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郑某某无期徒刑,判处修某有期徒刑15年。
咱们来分析一下案情。
在分析案情前,我们需要了解遗弃家庭成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个好理解,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就是兄友弟恭、夫妻和睦、孝顺父母长辈,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当然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摒弃。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就触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当然,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第261条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音频重点讲解。
构成遗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划重点,遗弃的对象只能是家庭成员,且是具有上述情况的家庭成员,否则,不能按照遗弃定性。而实施遗弃行为的人必须是负有扶养义务且能够负担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
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具体讲,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二是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夫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三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些义务要求行为人有能力负担。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负担能力,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
一旦有能力负担但是拒绝扶养,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就有了遗弃的行为。但是不是说只要遗弃就触犯刑法,需要达到恶劣程度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恶劣程度可以这样理解: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当事人虽然遗弃家庭成员,但是不是以直接追求家庭成员死亡为目的,比如,行为人一般都将老人和小孩放到具有人流的地方,比如医院、比如某户人家门口等等。如果遗弃就是让家庭成员当时死亡,就不是遗弃,而是故意杀人。
咱们再回到李某某的这个案件中,李某某是儿子,郑某某是前妻,修某是郑某某的丈夫,按照上面咱们分析的,三人共同实施了将老人遗弃在一处人迹罕至的废弃采石场内的砬子坑中,未给被害人留下任何食物和水的行为,这是遗弃,还是谋杀?定遗弃的话,是具有抚养义务的人之间,李某某是儿子,具有赡养义务,郑某某是前妻,修某是前妻的配偶,他们对老人是没有抚养义务的。那我们只能讨论儿子的行为。儿子是成年人,具有负担能力,表面看他实施的就是一种遗弃老人行为,但是大家不要忽视,案情中说的,他将老人放到的是人迹罕至的地点并且没有给留粮食和水,对正常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下生存都十分困难,何况一个瘫痪失去行为能力的老人。儿子实施了上述的行为,他的目的很明确,那就是希望老人死亡,也就是有了杀人的故意,并且造成了老人的死亡,所以,不能单独以遗弃罪对他的行为定性,而应该以更为严重的罪名,即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前妻和前妻的配偶共同实施了行为,属于共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说在后面,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儿子对亲生父亲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本应养老送终,但是儿子却为了甩包袱,对生活不能自理、瘫痪在床的父亲心生杀害之念。不仅犯罪手段残忍,罪刑极其严重,而且有违家庭人伦,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予以严惩。勇叔要说一句,下辈子好好投胎做个人吧!
很简单,因为他们的动机就是故意杀人。
勇叔法言 回复 @IT大熊那个猫: 对,所以定罪要看主观意图
如何父母曾经有家庭暴力,并未曾履行抚养义务,他们的子女长大之后,还要履行赡养义务吗?
勇叔法言 回复 @拉毛嘎: 抚养和赡养是对等的,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当然可以不赡养
哈哈,大舌头
咋能对亲生父亲这么狠呢
打卡
勇叔法言 回复 @抽烟只是解压: 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