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帮扶优秀案例1

职工帮扶优秀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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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帮扶(一)

2020年2月至2021年9月期间,范某某、叶某某、黄某某等17位农民工在福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分别担任包装工,厨师,保洁等工作。两年多来,某某公司以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为由拖欠17位农民工工资,合计拖欠工资约40多万元。17位农民工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某某公司仅与3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其他14位农民工均无签订劳动合同。17位农民工为讨要拖欠的工资,经多次信访,投诉未果。2021年9月30日来到南平市总工会寻求帮助,希望尽快帮助他们讨回被拖欠的工资。

南平市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受理17位农民工举报投诉后,指派市职工法律服务团律师对17位农民工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况,并向某某公司负责人提示存在的违法行为。但某某公司仍然表示企业经营困难,遭遇疫情影响无力支付拖欠的工资。南平市总工会指派法援律师为17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协助17位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调解,南平市延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某某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部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17位农民工在2022年春节前全部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总计429674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某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时间长达两年多,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影响17位农民工的正常生活。本案调解结案,能够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减少17位农民工应诉一审、二审的诉累。17位农民工在2022年1月15日春节之前全部收到被拖欠的工资,工资总额429674元。17位农民工对本次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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