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案件管理,116—118条

第八章案件管理,116—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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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行政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办案期限有关规定的;


(三)侵害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四)未依法对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情节轻微的,可以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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