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新闻版刊文《黑龙江严查诬告陷害行为 为清白干事者撑腰鼓劲》,报道黑龙江省纪委监委联合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近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联合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和公职人员澄清正名,激励党员和公职人员担当作为,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诬告陷害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浪费执纪执法资源,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政治生态、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该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说,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刹住诬告陷害的歪风邪气,进一步彰显为清白干事者撑腰的鲜明导向。
据悉,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自今年3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为部署启动、集中攻坚、巩固深化、全面总结4个阶段。专项整治重点关注身处基层一线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以及敢于“唱黑脸”“动真格”、不怕得罪人的领导干部,紧盯换届选举、选拔任用、巡视巡察、组织调查等关键时间节点和教育医疗、社保医保等易发多发领域,着力查处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诬告陷害行为。
坚持开门搞治理,自3月16日起,该省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同步发布专项治理通告,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而告之”,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作用,进一步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听取干部群众的诉求反映。
查办案件是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有力手段。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明确,对恶意举报的,一经查实严肃惩处。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根据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精准有力的处置,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同时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处理;对在实施诬告陷害行为过程中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与澄清正名相结合,既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又及时为受到失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以澄清促担当作为、强化正向激励,帮助他们消除思想顾虑、轻装上阵。”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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