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刹诬告歪风,为清白干事者撑腰
半月谈评论员 王春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强调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提出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诬告行为治理。之前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也要求,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
把严肃查处诬告行为上升到治理层面,进一步彰显了中央狠刹诬告歪风邪气的坚定决心,昭示了为清白干事者撑腰鼓劲的鲜明导向。
检举控告是党员干部的重要权利,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但行使检举控告权必须负责任、有依据、按程序,必须全面客观真实,不容借举报之名搞诬告陷害。分析近年相关案件可以发现,当前诬告行为五花八门,手段正在不断翻新。
有人在换届选举、提拔晋级、评优评奖、巡视巡察等“关键时刻”,实施诬告陷害,图谋打乱或者延缓干部选用工作程序,把影响搞大,把水搅浑,把事情搞黄。有人因个人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心生不满,打击报复,通过诬告陷害宣泄私恨。有人恶意重复举报已有明确定论的既有问题。有人在网络上发布不实消息,制造声势、吸引眼球,借机向组织和单位施压要挟。还有人假借别人之名,以实名形式诬告陷害其他人,企图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
诬告和错告、误告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错告、误告是由于误解、误判或者信息不足、了解不全面等因素导致检举控告失实,并非出于故意。但诬告是故意的行为,即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检举控告,目的是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损失名誉或者纪律处分、刑事追究。诬告在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企图通过捏造事实达到非法目的;在客观上扰乱正常信访检举秩序,浪费行政资源和纪检监察工作力量,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严重损害政治生态,败坏党风政风。可以说,诬告陷害行为与正常检举控告背道而驰,它不止是个人品质问题,更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是严肃的政治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党内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时,指出了“七个有之”,其中就有“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列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并明确相关处理规定。
加强诬告行为治理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真抓实干浓厚氛围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严明政治纪律,净化政治生态,匡正党风政风的重要举措。
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方能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当前,全国各地已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严肃查处和通报诬告陷害和恶意举报等行为;针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章立制、形成规范,推进治理诬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多地在制定工作办法时,都明确提出要严肃追究诬告陷害人责任,对构成诬告陷害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诬告陷害人是党员干部或者公职人员的,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理。
治理诬告行为要坚持正本清源、激浊扬清。着眼于源头治理,将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关口前移,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一方面,教育党员干部提高法治观念和道德水平,既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行使监督举报权,又让他们明白诬告行为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提高对违纪违法成本的认识。另一方面,强化警示震慑,集中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公开通报曝光诬告陷害典型案例,狠刹歪风,激扬正气,着力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充分释放“诬告陷害必有代价”的强烈信号。
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要做好澄清正名这个“后半篇文章”,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形式,及时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帮助受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卸下包袱、轻装前进。
来源:《半月谈》2024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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