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8对两税制度的批评

第十章8对两税制度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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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两税制度的批评
1.陆贽评两税不公
历史上足与贾谊媲美的唐代大政论家陆贽,曾批评两税制度有七种弊病。他说:
两税之立,则异于斯,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39。曾不悟资产之中,事情不一:有藏于襟怀囊箧,物虽贵而人莫能窥;有积于场辅囤仓,直(价值)虽轻而众以为富40;有流通藩息之货,数虽寡而计日取赢;有庐舍器用之资,价虽高而终岁无利。如此之比,其流(流即类)实繁。一概计估算缗,宜其失平长伪41。由是务轻费而乐转徙者,恒脱于徭税。敦本业而树居产者,每困于征求。此乃诱之为奸驱之避役。力用不得不弛,风俗不得不讹,闾井不得不残,赋入不得不阙。42
由上可知,两税制是奖励人走上商业社会之路线,只注重资产,对农业社会有所损害,使人恐惧于安居置产。
农业社会以量入为出,商业社会则是量出为入,但两税制度之量出为入非同一般。中国人之置产是置不动产,可见到的,不生利的。故两税制是使某一种人(农民)吃亏,却使另一种人(商人)占了便宜。陆贽又说:“复以创制之首,不务齐平43,但令本道、本州岛各依旧额征税。军兴已久,事例不常,供应有烦简之殊,牧守有能否之异,所在徭赋,轻重相悬,既成新规,须惩积弊。化之所在,足使无偏;减重分轻44,是将均济45。而乃急于聚敛,惧或蠲除,不量物力所堪,唯以旧额为准。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旧轻之乡,归附益众。有流亡,则已重者摊征转重;有归附,则已轻者散出转轻。高下相倾,势何能止。”
政府急于征收,仍依旧额为准,只注意税收总额,而不思公平分配,实乃此制之缺失。
2.两税制加剧贫富悬殊
当时人批评两税制之征税是以资产作标准,但如欲正确计算资产,实大不易。古代每亩地收若干税有规定,且全国一律。但现在两税法是一年的收税总额作为两税之定额,要依照大历十四年所收之数为标准。故陆贽说:“此乃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他批评政府并不体恤民间困苦,把平时征收的税如“急备”、“供军”、“折估”、“宣索”及“进奉”等各种摊派,全部加入两税法中,一并征取。
更有甚者,两税制度随地区而摊派,造成田多大家少派、田少大家要多派之现象。如遇荒年,田租加重,农民无法负担而逃亡,人减少了,租税再加重。故清代之赋税制度最不合理,亦因为清制乃跟随唐代之两税法演变而来。
清代时,江苏省一府所出田租抵得上一个省。如江苏省常州府之赋税较一省为大,其原因就是“随地摊派”。此即由两税制而来,故两税制实际上并非“量出为入”。所谓“定额以收”,乃是非法之权令,将无名之暴赋均加入田地之赋税内,一切租庸调各税均加入田租内。如田被大水冲坏,人逃走他乡,但田租反而加重。农民逃聚之地区因人口增多,而摊派反而减少,故人人乐于逃亡他处。
租庸调制是税目分明,两税法则并归一项。前者授田征租之制,后者却是仅征租而不授田。故两税制已完全丧失为民制产之精神,造成社会上贫富更为悬殊,土地兼并益发猖狂。当时有钱富家拼命买田,其情形一如汉代。正如陆贽所说,两税造成“富者兼地数万亩,而贫者无容足之居”。使贫农只好“依托豪强,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有田之家,坐食租税”。
当时“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比官税重20倍。即使中等之田,也比官税重十倍。按当时之私租额已比租庸调旧制增加到20倍,即两税制之官税亦已比租庸调制增高了。两种税制下之社会经济及其一般景况,自然起了急剧之变化。而其中贫富之极端悬殊,富人之兼并土地实由两税制鼓励所致。
3.利商不利农之法
两税制时,包含主户客户,前者是原住民土著,后者属外地流移寄居之谓。在当地有居民户籍册者便得纳税。
当时之客户依主户为生,受主户之役使与约束。但客户亦有禀性狠悖者,或做些小买卖;或学些杂务;或本为无妻之户,而诱人妻女而逃;或丁口繁多,衣食有余,有能力买三五亩田宅,自立门户,而脱离主户而去。可见此时之客户亦有独立之私产与储蓄,并有可能转变其身份为主户,甚至成为豪民者也有。
至北宋时,主、客户口丁数皆分别统计。客户是在经济上有租贷契约关系而受主户之管束。与汉代所谓奴隶,唐朝所谓部曲户者不同。故唐、宋时期之客户并非农奴。
当时有大量土地之庄园主亦得向国家纳税。大历四年有诸道将士庄田,一切依照九等输税之诏,其取利不过从私租重于官税处所得,可见唐中叶以后之庄园田主与古代之封建贵族不同。此可谓乃实行两税制后农田兼并下之一种情态。与租庸调制自不可同日而语。
两税制因量出为入,与农业经济之情况并不契合,因田地所产作物有固定之常额。在正常运作时,每耕种三年,必有一年储蓄以应付非常事变,如遇水旱荒灾则可得官府减免田租。现在既定了“量出为入”的制度,则有不顾收获而随意加征之弊,难免此后造成租税日益加重之现象。
还有,两税制乃用钱币纳税,实乃妨农而利商。史载:“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纳税人以所供非所业,必将增价以买所无,减价以售所有,使豪家大商得益,而农民日困。当时如无钱币,则可代以实物。但物与钱的比例并不固定,时有涨落。如前时一匹绢值3200文,今一匹绢则1500文。即从前一匹,后来要两匹余。
行两税法后40年,有人说从前一匹绢值4000文,斗米200文,如一家要纳税一万文,两匹半绢已足够。今则一匹绢仅值800文,斗米只50文,故要12匹绢才够缴税,如延至六月,绢价将更下跌。卖绢缴钱,人民吃大亏。故两税法是为政府而设,乃针对日盛之商业经济作预算,对农村社会大不利。此后中国之税制,只将两税制稍加改动,竟不能再回到租庸调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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