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4唐代土地多为富豪抢占

第十章4唐代土地多为富豪抢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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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代土地多为富豪强占
唐代除每丁分给田地100亩外,尚有给田皇族及政府官员者,从100顷至5顷不等。此外尚有天子赐田给臣民的特例。如大名鼎鼎位居丞相的牛僧孺,为隋代仆射牛奇章之后代,曾蒙天子赐田数顷,晚年依以为生11。又如许孟容京兆,家有天子所赐书3000卷,城西有田数顷,果树数百株,当亦为天子所赐。
亦有豪强霸占农民土地者,如上文所述及的元载,城南有膏腴别墅,毗连接达数十所。但史籍载明乃“恣为不法,侈僭无度”所得。又如泾州有大将焦令谌,凭借权势强占农家田地数十顷。然后交给农民耕种,言明收割时须分得五成。
适该年大旱,颗粒无收,农民求告焦令谌减免。焦谓只知收谷,不理是否旱灾,督责更急。农民不能还租,且将饥死,遂求告泾州营田官殷秀实太尉12。太尉下了温和的判状词,婉转劝解焦某。焦某知农民控告他,遂大怒道:“我焦某难道惧怕殷某不成?谁敢批评我?”并将该农民代表用大杖击毙13。
亦有农民逃亡,其遗下田地被非法贼卖者,亦有佛教寺院侵占百姓田地者。《唐大诏令集》载:“诸州百姓,多有逃亡。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14,侵损百姓。”
唐代宗喜祭祀,受大臣王缙与元载谈福业报应之影响,宫中遂设内道场祀佛,逢夷狄入寇,必使僧众诵护国仁主经以祈祷消除灾殃,寇退,帝即任意赐与。
胡僧有官至卿监封国公者,势倾公王,赖宠凌夺。凡长安地区上田美产,多归寺僧15。
唐武宗会昌年间(公元841—846年),废佛法,毁天下寺4600座,僧尼26万5000人复籍为民,没收田数千万顷。将其中腴田售出得款送户部,将中、下级田给寺家奴婢丁壮者为两税户,每人十亩16。
上述各种情况,遂使大量田地集中在达官豪强手上,已失当初平均田地之原意。
唐时,政府亦有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农民售地者。周代之井田制是授田,农民不得售地,因田地非佃农所私有。唐代有口分田,人老还给政府,但其中20亩永业田成为农民私产,名义上是政府给土地所有权给农民,政府为体恤民隐,订制条例,凡农民有困难时可将此永业田自由买卖,凡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即可。
一为农民欲搬徙原居地时可售卖17。此可说是当政者一种仁至义尽的制度。也不必如西方人民般动辄以革命手段向政府争取民主等权益。
另一种情况是家人中有死亡,贫无以葬时。安葬为一种特别开支,农民在自愿生活清苦情况下,亦准许卖永业田。但政府不再给田。
至于口分田,照例不可卖。但在下列条件下亦准许卖出。
一是照《新唐书·食货志》所载:农户自狭乡徙宽乡时,即当时政府奖励农民从地狭人众的狭乡迁往地广人稀的宽乡,政府通融农民售地作搬家费用。但搬迁至宽乡后,政府不再分给田地。此由于当时狭乡的农民分得田地较少,如太宗在贞观十八年亲巡陕西临潼县,问知当地村乡每丁仅授田30亩,雍州地区,农户分得的田更少,遂下诏免赋役,并鼓励农民迁往宽乡18。
第二种情况可准许出售口分田者,凡农民欲设置家宅或用水力磨米之碾硙或作营利用之邸店(即栈房)。
但如非上述理由而出售口分田时,则照《唐律》之疏所说明:凡售卖口分田一亩,须受肉体刑罚,责打10笞;卖20亩,打200笞。打后田还卖者,钱由政府充公,买者一无所得19。《唐律》疏中亦有说明,应该卖的,即合法售出的口分田则不必按此法规受罚。
唐代大官买田建庄园是常有之事。再加上人民不得已而卖田,包括穷困、迁徙或家人死亡等。
但可能亦有强迫卖田等情况,如富豪田庄邻近周围之农户土地,富户出高价强迫收购,农民因贪小利甚至怕受欺压而被迫卖出,只是史籍没有记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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