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公司近3年未依法支付3000小时加班费共29万余元 西安小伙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

认为公司近3年未依法支付3000小时加班费共29万余元 西安小伙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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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疑似“中国电科员工怒怼领导清明节强制安排加班”的相关聊天记录在网络上传播。根据公安机关最新调查,这是一起无中生有的造谣事件,当事人并未供职该公司,纯属捏造,其已被刑拘。但该事件引起网友和打工者的广泛舆论及影响不可忽视。任何个人及单位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996、007”等社会现象必须解决,遵守劳动法是企业的底线,更是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网络上对于加班的不满情绪,折射出员工职场价值观的改变和自我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觉醒。在陕西西安,有一位上班族“勇敢”地提起劳动仲裁,向单位索要几年来的加班费。

个人计算

近3年加班约3000小时

很少换休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单位已经知道了,今天没安排我加班,所以有时间。”4月8日下午,在西安市锦业二路附近的地铁口,见到华商报记者时,20多岁的吴波说。

他的单位,名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物探装备公司,位于锦业二路。

“我是2016年7月进入公司上班的,在电缆与机械加工车间任职操作服务岗,已经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正式职工。从2020年8月到现在,我个人加班时间已经大约3000小时,很少换休。”吴波说,之所以加班时间比较精确,是因为公司加班要通过钉钉审批的,需要提出申请,领导同意批准,因此系统上面都有记录。他所从事的工作就是组装零件等,是三班倒,经常上的中班和夜班,如果活多就需要常常加班。“去年有几个月活多,特别忙,我们车间有100天几乎所有人都是天天上班15小时,除了法定节假日以外,全部的加班小时都按换休算,说是折合1小时9块钱,在年底和年终奖混着一起给,我都说不清到底发了没?”吴波说。

加班记录

有申请记录审批人和编号

看起来挺规范

华商报记者在吴波的钉钉加班记录上看到,部分时段加班时间较多。

如2002年9月30日23:00到10月1日8:00,加班9小时;

10月1日16:00到10月7日8:00,加班96个小时;10月7日12:00到10月8日8:00,加班20小时;10月8日23:00到10月9日8:00,加班9小时;10月9日23:00到10月10日8:00,加班9小时……每一张加班记录上都有审批编号审批人,看起来很规范。

“合同上白纸黑字,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吴波拿出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说,公司没有依据劳动法按时足额支付加班报酬,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近日,他向西安高新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索要2020年8月到2023年2月底的加班费。

申请仲裁

认为拖欠加班费29万余元

不一定准确

4月6日,西安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出具了调解受理登记表,争议简要情况为“加班费”。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上,吴波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多次安排本人加班,却没有支付加班费,至今拖欠加班费292623.71元,其中延时加班费123268.53元,休息日加班费157699.7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655.47元。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且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9万多元的加班费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吴波说,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按照自己实际的每月应发工资平均后计算出来的。“也不一定准确,最后看劳动部门如何裁定。“吴波说,部分法定节假日是发了加班工资的,工资信息里有,但还有很多是不清楚的。去年12月底吴波收到了奖金近3万元,但其中没有标注加班费项目。

公司解释

加班属自愿可换休

加班费已依规发放

8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物探装备公司相关人士,他解释说公司属于企业,收入主要依据效益,加班费有明确规定,也是个人自愿的,可以不加班,也可以换休。对于操作服务岗执行一个8小时班72元的效益工资,因此加班费依据这个计算,都发在年终奖里。

“大家都加班,也没有其他人提出意见,操作工月薪七八千元。”该人士说,吴波的岗位是计件工资,他在单位表现不错,手也快,有时候还主动要求多干点,之所以现在提出仲裁,是因为要离开单位,想多要些钱,具体情况应该由人事部门来解释。

华商报记者来到位于锦业二路的该公司门口,保安说因为周六领导都不在,记者出示证件后留下电话。

当晚约9时,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联系记者表示,公司是正规的国企,该员工所说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一些误解,会继续和员工进行沟通,并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

>>律师说法

周六周日加班换休可不支持加班费

诉求是否获得仲裁支持要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

那么,吴波的加班费究竟应该如何计算呢,他的29万元加班费诉求是否合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员工索要加班费,无外乎这四种:当天超过8个小时的加班费、休息日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以及未休年假的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种情况下必须支付加班费

除了休息日之外,比如法定节假日、当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即使换休,也要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超过8个小时的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员工未休年假的工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不需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如果是员工自愿加班,得不到用人单位认可的,那么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加班费。

若在休息日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给员工调休了,那么用人单位就不需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赵良善介绍,加班费需在工资表中特别注明。加班费与年终奖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将年终奖解释包括加班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针对加班事实得员工自己收集证据,仅提供钉钉打卡记录还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还需提供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还是员工自愿加班等。

因此,本案中,吴波索要加班费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仲裁的支持,还要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目前还不能定论。 华商报记者 李琳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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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友342643265

    插个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