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平安温州发布警情通报——
3月31日,接我市居民报案称,其女儿在泰国被绑架,绑匪索要50万赎金。
接报后,我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经工作并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渠道获悉,人质已遇害,3名中国籍男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已从泰国乘飞机返回中国。
4月3日,在公安部协调指挥和河北公安机关协助下,3名犯罪嫌疑人陈某康、周某甲、周某乙在湖北襄阳被抓获。
我市公安机关已将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橙柿互动从多方信息源了解到,目前,被害女孩小金的父亲金先生和亲属已赶到泰国,他带着中文翻译一起向警方作证。
赶到暖武里府邦湄南警察局与警方会面时, 金先生一到就泪流满面。警方人士表示对事件很遗憾,请金先生提供进一步的细节。
金先生通过翻译透露:北京时间3月31日上午10点59分,他收到了一条信息,是通过女儿小金的微信发来的,是女儿被绑手脚的照片。
金先生说是一条勒索信息,嫌疑人称准备50万元人民币,也就是250万泰铢左右。对方只给了金先生3个小时准备。
金先生还要求民警带他去发现女儿小金的地方。在那里,金先生点上蜡烛和熏香还有鲜花。
一路奔波,总有人扶着疲惫不堪的金先生……
橙柿互动注意到,目前所公布的信息显示:被害女孩为浙江温州苍南人。三名案犯均为河北邢台籍人,在泰国作案后逃回国内,又在湖北襄阳落网。
消息传开后,此案进一步引发公众对事件的关注:事涉泰国、中国浙江、湖北、河北多地警方。那么,最终会由何地执法机关审理?
有网友不禁联系到发生在六年前的一桩案子:2018年,中国男子在泰国杀害年轻妻子骗保3000万,案件轰动一时。
次年,泰国普吉府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轶凡获无期徒刑。
对于这个结果,很多人都不满意:一起恶性杀人事件,居然让罪犯活了下来。被害人的父亲也深表无奈。
在各方努力下,2021年4月27日,张轶凡被改判死刑。
但案件时隔近六年,至今没有案犯被执行的消息。
橙柿互动梳理发现,事实上这几年,在泰国触犯严重罪行,但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少之又少。
比如,2017年震惊泰国的“蛇蝎美人团伙杀人分尸案”,遇害女子的家人和民众纷纷呼吁应将主犯判处死刑。
事实上,该犯罪团伙的主犯们,最终也只判了23年-34年。
据泰国网报道,据记录,1935年9月11日泰国废除斩首刑罚,首次执行枪决。
2003年10月19日泰国正式废除枪决,并使用注射作为死刑方式。
泰国表示虽然依然保留死刑,但情况慢慢向“终生监禁为最重刑法”靠拢。
许多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因没有得到最后的行刑通知而“大排长龙”,多年没有执行死刑。
公开资料显示:泰国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2009年8月24日两名毒贩被执行死刑。从那时开始,泰国的死刑执行基本上已经冷却。
泰国有死刑,但是过程繁琐困难。
泰国还是中国审理?
其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裘红伟律师认为,温州20岁中国女孩在泰国被3名中国籍男子绑架后遇害,这一恶性国际刑事案件经媒体报道后,震动世界。
此案后续将如何处理,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首先,这个刑事案件发生在泰国,但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中国人,泰国警方和中国警方均已开始立案调查,故是名副其实的国际刑事案件。
现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此案最后会在泰国进行刑事审判,还是在中国进行刑事审判,涉及很多的因素。
由于案件发生地在泰国,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在泰国,故在泰国审判更有利于刑事指控。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泰国被抓获,大概率会在泰国审判。
但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在中国被抓获,这就涉及两国之间刑事犯的引渡问题。
中国和泰国于1993年签订了引渡条约,条约规定: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可处一年以上监禁或其他形式的拘禁或任何更重刑罚的犯罪。
绑架勒索在中国和泰国都属于严重刑事犯罪,故属于条约规定的可引渡犯罪范围。
根据两国之间的上述条约规定,泰国当局可以书面方式向我国提出要求引渡。
但是否同意引渡,属于我国主权范围的事,我国需要根据案件相关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中国人,且在中国被抓获,故中国法院也有刑事管辖权。
但因刑事案件发生地在泰国,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无论是人证还是物证,都在泰国,故在中国审判仍然离不开泰国司法机关的大力协助。
总之,如果在泰国审判,需要中国司法机关同意引渡;如果再中国审判,需要泰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协助。
对于这样一件具有国际影响的国际刑事案件,由哪国审判,需由两国司法机关根据条约及本国法律规定友好协商,相互协助,才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其次,案犯将如何定罪?绑架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绑架以后,勒索不成而将受害人杀害,应该是定绑架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如果本案在中国审判,应该根据中国法律定罪量刑;如果在泰国审判,则依据泰国法律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本案犯罪嫌疑人应定绑架罪。
杀害被绑架人行为,作为绑架罪加重处罚情节作量刑考虑。
三名犯罪嫌疑人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他情节,综合考虑。
根据刑法,由国内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是否会将嫌疑人引渡泰国
及泰国的死刑制度执行现状
对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陈雷律师认为,关于我国刑法管辖权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即:凡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我国刑法均有管辖权。
本案中,三名嫌犯均系中国国籍,即便其绑架案发生地为泰国,我国刑法也有相应管辖权。
其次,关于本案国内地域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案中三名被告回国后的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以及被害人离境前的居住地的司法机关均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因本案最先受案单位为温州市公安局,所以本案的后续,很大概率可能由温州市司法机关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
最后,陈雷律师阐述了网友所关注的、是否会将嫌疑人引渡泰国及泰国的死刑制度现状。
根据我国引渡法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相关约定,因三名嫌疑人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即便泰方提出引渡请求,我国司法机关也可以坚持由自己审判。
至于有网友提出,在泰国审理会不会判处死刑的问题,陈雷律师认为,泰国有死刑制度,谋杀在泰国系重罪而且可以处以死刑。
但是泰国死刑实际执行案件数量少,甚至出现长达数年不执行死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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