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丨乡村振兴下的“微腐败”治理:那些被纪委监委通报的村民小组长

调查丨乡村振兴下的“微腐败”治理:那些被纪委监委通报的村民小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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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刘木木 实习生|李佩欣 发自云南楚雄

云南省纪委省监委日前通报,楚雄州楚雄市子午镇法邑村委会大白喇一组原组长谢发友,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谢发友并非是第一个被通报的“村民小组长”。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被各地纪委监委通报的村民小组长不在少数。他们有的醉驾、顶风办宴、诬告他人,有的通过虚报的方式套取集体资金,有的诈骗群众资金,有的甚至是村中一霸,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曾明长期从事基层治理与腐败治理研究,据他介绍,从新农村建设到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中国乡村进入了国家资源由城市反哺农村的时代,大量的财政资源下沉到乡村,村民小组长的微腐败风险凸显。

湖南益阳市纪委市监委和云南文山州纪委州监委均指出,农村干部是乡村振兴之路上的“主力军”,但涉及村民小组长的这些“微腐败”典型案例,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离散党群干群关系,而《监察法》在2018年出台后,监察调查这些贪腐的“蚊蝇”,变得有章可循。

↑大白喇村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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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独断专行的村民小组长

大白喇村是一个纯粹的云南彝家坝区村落,设有大白喇一组和二组。一组有居民60余户,二组有居民30余户。3月21日中午,红星新闻记者前往村里采访,眼前的大白喇村落叶满地,显得异常安静,只有一名小贩在不厌其烦地兜售他的铝制锅碗瓢盆。

村里不见一个小孩或年轻人。老人们聚在村头,用颤颤巍巍的动作玩一种纸牌。一位老人说,这里的村民靠就近打工及种植烤烟谋生。村里大部分土地已经翻耕,到四五月交接时节,打工的年轻人会陆续赶回种烟苗,村庄那时才会热闹起来。

当记者打听一组原组长谢发友住哪里时,他们对记者这样陌生的外人,先是面面相觑,表现出几丝慌乱,继而争先恐后说“不认识”。

谢发友的家青瓦白墙,从外头可见其屋顶设有宣讲基层政策的高音喇叭两座,院子里,则挂有大红灯笼两顶。谢家朱红大门紧锁,两侧挂着一副隶体对联。记者敲门后,院内一阵狂躁的狗叫声突起。

据云南省纪委省监委日前通报,楚雄州楚雄市子午镇法邑村委会大白喇一组原组长谢发友,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监察调查。法邑村委会一名委员介绍,谢发友被带走的时间是今年2月25日,“他是被上级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带走的,但具体是哪一级,我们村委的人都不清楚。”其称,村委会文书处,还锁着许多针对谢发友的举报信。

谢发友之所以被带走,或源于一组村民对他持续不断地举报。前述法邑村委会委员透露,举报谢发友的村民总共有29户,举报提到的核心问题,是他私自处置了小组的集体林地,将林地收入占为己有,且在组里独断专行。

大白喇一组的一名老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谢发友私吞10亩林地钱款,他的小组长身份,并不是由村民选举产生。该老人称,谢发友在小组长位置近10年,“山林、土地债务不清”,其性格蛮横,“70%的组员对他有意见,但大部分人敢怒不敢言”。对该老人说法,子午镇纪委相关负责人未做直接解释。

前述法邑村委会委员介绍,谢发友原是一名在沟道、房屋工程小老板,还是一名种烤烟的好手。谢发友当了十年小组长,月工资从40元涨到400元,后来又涨到500元,“在开展村庄环境卫生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等基层工作时,他能组织、动员起来群众。”

↑3月21日,楚雄州楚雄市子午镇法邑村,一名老农在自家田地清理杂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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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村民小组长被通报

谢发友今年72岁了,他既不是党员,也不是村委会委员,“我在农村工作这些年,碰到村民小组长被查的,他还是第一个。”前述法邑村委会委员说。

据该委员介绍,谢发友的家长做派,导致民怨四起,“日子一长,难免会脱离群众”。当地村民介绍,谢发友也曾为小组谋取土地用水等利益,“但总的来说,他好事做得少,坏事做得多。”

谢发友被查的消息于3月1日被官方通报。3月22日,这条消息仍作为“头条”,挂在楚雄市纪委监委的官网上。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谢发友并非第一个被纪监部门通报的“村民小组长”。除云南外,湖南、广西、江西、陕西等地,近年陆续有村民小组长因各种违纪违法问题被通报。

这些村小组组长的违纪违法事实不尽相同,他们有的醉驾、顶风办宴、诬告他人,有的通过虚报的方式套取集体资金,有的诈骗群众资金,有的甚至就是村中一霸。在基层群众中,这些小组长无一例外影响恶劣。

2022年年底,云南省文山州纪委州监委一次性通报了6起村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其中3起涉及村小组组长、副组长。如,广南县旧莫乡旧莫村委会马鹿塘小组组长杨永才、副组长杨金民2人虚报套取村集体资金进行私分。此外,杨金民还存在挪用应发群众自建垃圾焚烧池补助资金和应退群众未建垃圾焚烧池补助资金共计8500元购买耕牛。

同一时期,湖南省益阳市纪委市监委通报了7起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件,其中一起涉及南县南洲镇青鱼村村民小组长文得志。2020年9月,文得志在青鱼村第三十七村民小组申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过程中,违规截留本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0.64万元用于支付防汛误工补贴。

↑法邑村委会大白喇一组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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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已纳入监察范围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身为党员的小组长,受到了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非党员的组长,则被监察调查。公开通报显示,近三年中,仅在云南,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大理市下关镇荷花村委会、丽江市玉龙龙蟠乡星明村委会就有多名村民小组长被监察调查。

“即便村民小组长不是党员,但他行使了公权力,就属于监察对象。”我国中部某县一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解释,村民小组长要执行村委的一些行政命令,如其在执行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监察委可以对其进行调查处置,“但村民小组长的问题,一般都是村委的问题牵带出来的,他们也有狐假虎威、欺上瞒下等贪腐行为。”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曾明长期从事基层治理与腐败治理研究,因村民小组长在乡村振兴中承担了大量的行政事务与村集体资产、资源以及上级政策、资源的分配权,他曾撰文建议按照2018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将村民小组长列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统一管理,并依据《监察法》相关规定对他们的履责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重庆市南岸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曾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村民小组长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对监察监督全覆盖、农村基层领域的反腐力度逐渐加强背景下,村民小组长的身份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重庆市南岸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称,“村民小组”直接管辖对象为农户和村民,属于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小组长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人员。村小组长“从事管理”的内容,既包括从事协助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也包括从事“其他集体事务”管理,而涉及到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授权公共事务,都应当纳入到“其他集体事务”当中,故村民小组长从事管理本村的集体事务时,应当认定为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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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下的村民小组长腐败治理

楚雄市子午镇法邑村委会大白喇的一名村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国家依据耕地面积向他们发放粮种补贴,现在国家提倡乡村振兴,他们有理由相信日子只会越过越好。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曾明介绍,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深入推进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对农村地区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加大,大量的扶贫、民生类财政资金以及项目、产业发展等资源涌向农村。基层政府尤其是村级集体组织是国家政策与国家资源的落实者、组织者与分配者,这其中,村民小组长既是乡村的代言人,也是村委会工作的延伸落实者,他们直接关系着政策能否落实好。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曾明

曾明发现,这些年村民小组长的腐败问题不断披露出来,“村民小组长虽然并不属于村两委干部,更没有正式编制,拿着微薄的工资,却掌控着一定的集体资源,影响着国家民生资金、项目、集体利益在村民中的分配,在农村拥有较多的话语权。”

楚雄市子午镇法邑村委会前述委员介绍,在相当长时间内,村民小组长有足够的权力去分配上级分配下来的资源,“以前对他们监管很不规范,可能就是几个人说了算,全面脱贫以后进入乡村振兴,村小组组长仍然承担重大任务,但他们现在主要承担行政工作。项目资金村委会有没有资格来分配,村集体三资事务,每个村民都要知情。”

曾明将其对村民小组长贪腐现象的观察,撰成报告《乡村振兴背景下村民小组长腐败发生逻辑与治理路径》刊发。他认为,要解决村民小组长腐败问题,既要有一般性的腐败治理策略,也要有乡村治理特色的腐败解决对策。

“首先要把治理村民小组长腐败作为基层腐败治理的重要内容,将他们纳入基层纪检监察的重要对象,严厉惩治他们的腐败行为,形成不敢腐的态势;其次,应该通过制度安排与机制设计,限制与约束村民小组长的资源分配权力。可以通过村务公开,村民集体议事制度等限制村民小组长的权力,使其不能腐;再次,为避免村民小组长因政治经济待遇不匹配等产生的不作为以及问责约束的弱化,可以通过改善他们的经济政治待遇来提高腐败成本,减少他们的腐败动机。”他说。

曾明建议,还可以充分发挥乡村传统伦理与文化的教化和约束作用,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实现可行的乡村自治与德治,进一步强化村民小组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意识,最大可能减少基层腐败现象,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取得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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