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观题法条

行政法主观题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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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觉晓法考行政法主观题法条押题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是否合法?
【检索词】搜“行政许可/设定”
【相关法条】《行政许可法》第二章 第 12-17 条
【知识点】
1.经常性许可:法律、法规可设定。 2.临时性许可:国务院可以决定形式设定临时性许可,没法律+有必要+事后应及时转为法律 或行政法规;省级规章也可设定临时性许可,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转为地方性 法规。
3.可以不设定: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督。 4.地方禁止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企业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限 制外地生产、经营、商品、服务进入本地的许可。 5.规定权:法规和规章可对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或增设违反上 位法的其他条件。
二、许可申请如何处理?/对许可申请的处理是否合法? 【检索词】搜“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相关法条】《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第一节 第 29、31-32 条
【知识点】 1.申请方式:书面(不可口头);行政机关应提供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禁止收费(无例外); 可委托他人申请,但应亲自到场的除外。 2.申请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提供无关材料。
3.申请处理:
(1)符合条件→受理; (2)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职权范围→不受理; (3)申请材料有误:能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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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不告知,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书面凭证:受理或不受理,都应当出具注明日期、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三、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是否合法?
【检索词】搜“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相关法条】《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第四节 第 46-48 条
【知识点】
1.启动方式:依职权(涉及公共利益)、依申请(涉及他人重大利益)。
2.组织程序:5 日内申请、20 日内组织、7 日前通知(5207)。 3.回避:事先参与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4.听证笔录:排他效力(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 字或盖章。
5.听证费用:行政机关自行承担。
四、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否合法? 【检索词】搜“行政处罚/种类/设定”
【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一章 第 2 条/第二章 第 9-14、16 条
【知识点】
1.行政处罚的性质: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 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 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设定权:
(1)法律:可设定各种处罚; (2)行政法规:1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2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处罚规定, 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向制定机关作书面 说明); (3)地方性法规:1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2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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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处罚规定,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通过听证会、论证 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向制定机关作书面说明); (4)部门规章:可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罚款的处罚【国务院规定罚款限额】; (5)地方政府规章:可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罚款的处罚【省人常规定罚款限额】。
五、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相关原则?
【检索词】搜“行政处罚/适用”
【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四章 第 29、36 条
【知识点】 1.一事不再罚: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时,择 高处罚。
2.处罚时效:违法行为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涉及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 后果的,延长至 5 年;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 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否合法?
【检索词】搜“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第一节 第 41-42 条/第三节 第 56、58 条 【知识点】
1.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证据: (1)应经法制和技术审核,设置地点应向社会公布; (2)未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处罚的证据; (3)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其查询、陈述、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 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2.执法人数:行政处罚应当由 2 个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经负责人批准+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法制审核: (1)情形:1涉及重大公益;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3案件情况 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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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通过法考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七、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否合法?
【检索词】搜“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第四节 第 63-65 条
【知识点】 1.应当告知听证:(1)较大数额罚款;(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其 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听证程序【依申请】:
(1)组织程序:5 日内申请、7 日前通知; (2)回避:事先参与过案件调查/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3)听证笔录:排他效力(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 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4)听证费用:行政机关自行承担。
八、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检索词】搜“行政强制/种类”
【相关法条】《行政强制法》第一章 第 2 条/第二章 第 9 条
【知识点】
1.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制止性、预防性、暂时性。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人身自由;2查封、扣押;3冻结;4其他。
九、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否合法?查封扣押程序是否合法? 【检索词】搜“行政强制/强制措施”
【相关法条】《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第一节 第 18-20 条/第二节 第 23、24、26 条 【知识点】
1.一般程序:
(1)执法人数:2 人以上+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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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批:原则上实施前应报批;但情况紧急时可不经批准当场实施,但应在返回后 24 小时内报告并补批;情况紧急+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在返回后立即报批; (3)通知、告知、听取: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 申辩;
(4)笔录:制作现场笔录(签字或盖章)。
2.查封扣押程序: (1)不得查封扣押:1与违法行为无关;2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3已 被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决定书与清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一式两份清单; (3)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的物 品不得使用或损毁;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可追偿;保管费用由 行政机关承担。
十、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否合法?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检索词】搜“行政强制/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第一节 第 35、37、43-44 条
【知识点】
1.强制执行决定(书面形式)前提: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
2.文明执法:
(1)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情况紧急除外; (2)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电、热、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 3.强拆条件: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 拆除的,行政机关可强制拆除。
十一、行政机关代履行的行为是否合法?
【检索词】搜“行政强制/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第三节 第 50-52 条
【知识点】 1.一般代履行条件: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后果已经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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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 2.一般代履行方式: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履行。 3.一般代履行程序:送达决定书→代履行三日前催告【二次催告】→派员到场监督→在执行 文书上签名/盖章→代履行合理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4.立即代履行条件:需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 当事人不能清除。
十二、行政机关公开/不公开该信息是否合法?
【检索词】搜“信息公开”
【相关法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第 14-16 条
【知识点】 1.绝对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2.相对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但是第三方同意公 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可以不公开:内部事务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过程性信息【讨论 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十三、行政公开诉讼的裁判 【检索词】搜“信息公开” 【相关法条】《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 9、11-12 条 【知识点】
1.支持原告诉求: (1)不予公开错误:撤销/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限期公开;尚需调查、裁量→限期重新 答复;可以区分处理→限期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2)公开错误:信息涉及商秘/隐私→确认违法+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赔偿; 信息尚未公开→不得公开; (3)不更正错误:应更正不更正→限期更正;尚需调查、裁量→限期重新答复;无权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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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送有权机关。
2.驳回原告诉求: (1)不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公开范围、不属于被告公开; (2)没有不作为:行政机关已履行法定义务。
十四、如何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
【检索词】搜“行政复议/复议申请”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第二节 第 11-14 条/《行政复议法》第三章 第 12-15 条
【知识点】
1.被申请人: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共同被申请人;2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经批准的行政行为: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复议看实质】; (4)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行为:1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所属机关为被申请人;2以自己 名义作出:种类越权→所属机关为被申请人;幅度越权→自己为被申请人。
2.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为不服→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2)对垂直领导机关(海金税汇安)行为不服→上一级主管部门; (3)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行为不服→上一级政府; (4)对省部级单位【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行为不服→原级复议→不服可诉讼,或向国务 院申请裁决(终局裁决); (5)对派出机构(有效授权+自己的名义)行为不服→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同 级政府;
(6)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行为不服→共同上一级机关; (7)对被撤销机关行为不服→继续行使其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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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检索词】搜“行政诉讼/管辖”、“共同被告”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三章 第 15、18-20 条/《行诉解释》二 第 5、8-9 条/《行 诉解释》九 第 134 条
【知识点】
1.级别管辖:
(1)中院管辖的范围:
1级别高: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
2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 3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其他)。 (2)就低原则: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不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 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未登记的 →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3)经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或原告所在地(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 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人的强制措施,又 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六、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如何确定?
【检索词】搜“行政诉讼/参加人”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四章 第 26 条/《行诉解释》三 第 15-16、18-20、23、25 条
【知识点】
1.原告: (1)合伙企业起诉→核准登记的字号;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有字号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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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认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可以企业名义起 诉; (3)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业主委员会不起诉→专有部分 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起诉。
2.被告:
(1)直接起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共同被告; (3)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4)机关被撤销/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是被告;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 以所属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上一级行政机关; (5)经批准的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的署名机关【诉讼看名义】; (6)组建机构:由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管理职能+不能独立担责+自己名义作出→组建该机 构的行政机关;
(7)内设/派出机构、其他组织: 【幅度越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越权→内设/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 【种类越权】无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的,视为委托→该行政机关; (8)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9)复议案件的被告:1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2复议改变:复议机 关是被告;3复议不作为:起诉原行政行为,原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
十七、追加原告/被告的,应如何处理? 【检索词】搜“行政诉讼/参加人”、“共同被告”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三 第 26、28 条/《行诉解释》九 第 134 条
【知识点】 1.追加原告: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通知其他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 予追加;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阻碍审 理和裁判。
2.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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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不适格→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2)应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 被告的除外; (3)复议维持案件,原告只起诉原机关或复议机关的,法院应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 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强制列】。
十八、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检索词】搜“行政诉讼/证据”、“共同被告”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五章 第 34-38 条/《行诉解释》九 第 135 条 【知识点】
1.原告:
(1)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是权利不是义务); (2)不作为案件:证明已提过申请【例外:被告应主动履职;因正当理由不能举证】; (3)赔偿补偿案件:证明造成损害;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被告举证。
2.被告: (1)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依据等】;不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视为没有;涉 及第三人权益,第三人可提供;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可以延期提供; (4)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可补充 证据。
3.复议案件:
(1)复议维持:原机关+复议机关对原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2)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为合 法的依据。
十九、起诉期限如何确定?
【检索词】搜“行政诉讼/起诉”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第 45-47、51 条/《行诉解释》六 第 64-6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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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直接起诉:
(1)诉作为:1知行为内容+诉权→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2只知行为,不知诉权→知道诉 权之日起 6 个月内,知道行为内容 1 年内;3不知行为内容→知道内容之日起 6 个月,行为 作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动产 20 年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长于/短于 6 个 月);(2)诉不作为:履行期(无履行期的,推定 2 个月)满之日起 6 个月内;紧急情况 可立即起诉。
2.复议后起诉: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复议不作为→复议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
二十、一审法院如何判决?
【检索词】搜“行政诉讼/判决”、“共同被告”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第二节 第 69-70、72-77 条/《行诉解释》七 第 89-91、 99 条/《行诉解释》九 第 136 条
【知识点】 1.判决驳回:被诉行政行为合法→驳回原告诉求(不存在维持判决或者确认合法判决)。 2.判决撤销:一般违法→撤销/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作;重作必须纠正违法之处。 3.确认违法:违法但不适宜撤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1)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2)撤销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4)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原告不撤诉的。 4.确认无效:明显且重大违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主体无资格、法律无依据、明显不可能)。 5.可变可撤:处罚明显不当或款额认定有误→可变可撤,变更不得加重,但利害关系人同 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不得加重】。 6.补救赔偿: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赔偿。 7.复议维持案件(要对原行为+复议行为都作出判决): (1)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都驳回起诉; (2)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合法→都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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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违法(包括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原行为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复议违法→确认复议决定违法或撤销复议决定; (4)作为违法+复议维持违法→都撤销,并可以判决原机关重作; (5)不作为违法+维持违法:不作为违法→履行或给付;维持违法→撤销。 8.复议改变违法:撤销复议决定→可以判决复议机关重作/恢复原行为的法律效力。 9.不作为:
(1)不作为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2)不作为违法,且履行还有实际意义→限期履行;履行已没有实际意义→确认违法;尚 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重新处理。
二十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否合法?
【检索词】搜“行政诉讼/受理”、“规范性”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第 53 条/《行诉解释》十一 第 147、149-150 条 【知识点】 1.审查对象:只能要求审查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2.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1)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2)听意见: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未陈述意见或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影 响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3)提建议:
1处理建议: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 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2司法建议: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司法 建议;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可以向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接 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法 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 (4)备案: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 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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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负责人是否应当出庭?负责人不出庭的后果? 【检索词】搜“行政诉讼”、“负责人”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 3 条第 3 款/《行诉解释》八 第 128-129、132 条 【知识点】
1.出庭方式: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还可以另行委托 1-2 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出庭的,应 当委托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2.必须出庭的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 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的。 3.违反出庭制的后果:仅委托律师出庭或法院书面建议后仍不出庭→法院应记录在案+在裁 判书中载明+建议有关机关处理。
二十三、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检索词】搜“行政协议”
【相关法条】《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 1-3 条
【知识点】 1.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 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2.正面列举: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3矿业权等国有 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5符合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点 1】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3.反面列举:1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2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 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二十四、行政协议的起诉期限与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检索词】搜“行政协议” 【相关法条】《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 10、25 条 【知识点】
1.起诉期限: (1)【合同性】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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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 (2)【行政性】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 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2.举证责任:
(1)被告对职权、职责、程序、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十五、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如何确定? 【检索词】搜“行政协议” 【相关法条】《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 12-17、19-22 条 【知识点】
1.确认判决:
(1)确认无效:重大且明显违法(可用民事规范确认无效); (2)确认有效:无效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 (3)确认未生效:经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被告 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未履行的,原告可请求赔偿】。
2.撤销判决:
(1)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注意】协议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返还因协议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被告导致协议无效/被撤销→补救+赔偿。 3.驳回判决:被告行政行为合法,但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要补偿。 4.解除判决:原告请求+符合约定/法定解除情形+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
5.违法不履约: (1)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约履行:1能够继续履行→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造成损失要赔 偿】;2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补救+赔偿【可按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赔偿】; (2)被告明确表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可向法院 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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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法不履约:被告或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 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补偿。 7.判决转换: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行政协议无效:(1)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 (2)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无效;(3)原告拒绝变更→判决驳回。
二十六、哪些是行政赔偿范围?【新法新修】
【检索词】搜“行政赔偿”
【相关法条】《国家赔偿法》第二章 第一节 第 3-5 条/《行政赔偿规定》一 第 1 条/《行 政赔偿规定》五 第 23 条
【知识点】 1.侵犯人身权: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打伤人、打死人等。 2.侵犯财产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3.其他行为:1不作为;2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合法权益】。 4.反面排除:1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3第三人虚假且 行政机关已审慎;4其他。
二十七、如何确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新法新修】 【检索词】搜“行政赔偿”
【相关法条】《国家赔偿法》第二章 第二节 第 6、7 条/《行政赔偿规定》二 第 7-9 条 【知识点】
1.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请求权转移:公民死亡→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合、终→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赔偿义务机关:
(1)谁造成损害谁赔; (2)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侵权→共同赔;坚持对其中一个或几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起诉 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3)授权组织侵权→被授权组织赔;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机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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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赔;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赔; (5)原行为造成损害,复议加重→复议机关与原机关共同赔;赔偿请求人坚持对原机关或 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二十八、行政机关之间的赔偿责任如何分配?【新法新修】 【检索词】搜“行政赔偿” 【相关法条】《行政赔偿规定》五 第 21-24 条
【知识点】
1.连带责任: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或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一方赔偿后,超出部分可追偿。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造成同一损害,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2.按份责任: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造成同一损害→根据作用大小,确定各自责任;难以确定 责任大小→平均承担; (2)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根据违法行政行为作用大小, 确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已审慎则不担责); (3)第三人致损应第三人担责;第三人无力担责或下落不明+行政机关未尽保护、救助、监 管等义务→行政机关根据作用大小确定责任。
二十九、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与提出时间是否合法?【新法新修】 【检索词】搜“行政赔偿”
【相关法条】《国家赔偿法》第二章 第三节 第 9 条/《行政赔偿规定》四 第 13、14 条/ 《行诉解释》七 第 109 条
【知识点】
1.起诉方式: (1)单独提:1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符合起诉条件+已先行处理;2行政行为未被确 认违法,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一并提:在诉讼、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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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释明义务: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可能存在 行政赔偿的,应告知原告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间:(1)一审庭审终结前提+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受理;(2)一 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3)二审中提,可调解;调解不成,告 知另诉。 【注意:一审遗漏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赔偿,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 院认为应当赔偿,在确认违法的前提下,就赔偿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行政赔偿部 分发回重审。】
三十、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新法新修】
【检索词】搜“行政赔偿”
【相关法条】《国家赔偿法》第二章 第三节 第 15 条/《行政赔偿规定》三 第 11、12 条 【知识点】 1.(1)原则:谁主张,谁举证;(2)例外: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倒 置。 2.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由被告承担举证 责任;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予以支持,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 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3.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被 告提供相应证据。
三十一、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新法新修】 【检索词】搜“行政赔偿”“赔偿方式”“精神损害” 【相关法条】《国家赔偿法》第四章 第 35 条/《行政赔偿规定》五 第 26 条/《国赔精神损 害解释》第 1、3、4、7 条
【知识点】 1.适用范围:公民人身权受到侵犯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2.推定原则: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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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 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3.赔偿方式:致人精神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还应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
4.后果认定: (1)严重后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赔偿)/无罪或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被羁押(司法 赔偿)超过六个月;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 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 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2)特别严重后果: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赔偿)/无罪被羁押(司法赔偿)十年以 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 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注意:行政赔偿/司法赔偿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时用的法条不 同,行政赔偿中用《行政赔偿规定》第 26 条;司法赔偿用《国赔精神损害解释》第 7 条。 因为行政赔偿法条说的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司法赔偿说的是“无罪或者终止追 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法条不能用混。不过题目中考察司法赔偿的可能性不高, 大概率考察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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