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 | 关于提高税金地方分成比例的建议

代表建议 | 关于提高税金地方分成比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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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税金地方分成比例的建议

一、背景  

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对地方施行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将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收入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收入划为地方税,形成了一整套的规范的收入划分体系。由于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所得税地区间税源分布不平衡,按照收入的内在属性,为稳定地方各级政府税收,将收入变化具有周期性或波动性较强、税负易转嫁的税收予以上划。因此,该两项税种中央分享比例达到一半以上。

以分税制为代表的财税体制虽然有助于激发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积极性,但是,分税制本身带来临时性、便宜性特点,尚没有形成一个十分稳定的、充分合理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框架。由于环境改善、招商引资、投入力度加大,企业总量增多等原因,地方企业税收问题与结构明显发生变化,现行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配办法已明显不适应。随着时间推移,分税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行使和经济增长方式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地方政府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在资金、土地、环保等方面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和心血,承担着较大的财政支出,但是,地方财政发展经济的“投入”与“产出”不成对应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地方培育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中央税,税收的全部收入归中央所有,对地方来说不仅享受不到这部分税收红利,地方缺乏监管的积极性,导致市场中变相逃税、漏税现象仍然存在。必须彻底消除这一现象,维护市场公正,提高地方政府征收和监管的积极性。

二、建议

一是在现有基础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分成比例提高5%-10%,建立“投入”与“产出”相对应的分配体制。从地方政府竞争招商,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角度看,应该提高地方政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例,在对企业“放水养鱼”的基础上培植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保障地方政府服务质量,不断增强自身发展和积累的能力,调动地方支持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形成企地双赢的良性互动局面。

二是消费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分成,提高地方政府的监管积极性。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中央税,税收的全部收入归中央所有,对地方来说不仅享受不到这部分税收红利,地方缺乏监管的积极性,导致市场中变相逃税、漏税现象仍然存在。为彻底消除这一现象,维护市场公正,建议实行消费税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共享分成(如7:3比例),以提高地方政府征收和监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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