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张庚园律师,这期和大家讲的话题是指使公司做坏事的股东,能代表公司起诉自己吗?最高法院在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当中提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一个原则,叫做解手原则。注意啊,如果是东北地区的听众,听到这里呢可千万别误解,因为在东北话里面解手是如厕的意思。而这里面提到的解手原则呢是洁净的洁手掌的手,意思是说手必须是干净的。这个解手原则指的是股东代表诉讼当中呢,原告股东必须与案件所涉及的不法行为没有牵连。只有这样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对于不法行为,原告股东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批准,默认或者事后追认了该行为,那么就不应该再有权针对这个不法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比如说呢,隔壁老王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同时还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把公司里面呢一台价值一百万的设备以非常不合理的低价10万块钱转让给了B公司。隔壁老王在转让合同当中呢,还代表A公司签了名,这就说明隔壁老王对这个事儿是执行的并且同意的。可是之后呢,隔壁老王要代表A公司起诉B公司要回这台设备,隔壁老王的这种股东代表诉讼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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