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付喜国建议,以《金融稳定法》为纲,将《存款保险条例》升格为《存款保险法》,在《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等修订中统筹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文|严沁雯
编辑|袁满
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公众信心、防范挤兑、处置金融风险、保障问题银行有序退出市场的重要制度安排。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付喜国围绕这一制度建言献策。
付喜国建议,以《金融稳定法》为纲,将《存款保险条例》升格为《存款保险法》,在《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等修订中统筹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协调解决制约存款保险制度作用发挥的痛点和难点,构建科学有效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在付喜国看来,目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仅《存款保险条例》对存款保险制度作出专门规定,正在制定或修订中的《金融稳定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虽有部分条款涉及存款保险制度,但对存款保险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及职能定位仍需进一步明确并完善,从而以有效的法律供给,推动存款保险在化解处置金融风险方面更好发挥应有作用,进一步体现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处置理念。
基于以上情况,付喜国提出四方面建议。
一是在《金融稳定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部门的定位,赋予其相应处置角色和处置措施。包括将风险处置措施、配套措施和司法衔接等的实施主体由金融管理部门修改为处置部门,从而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管理部门同样的处置措施等建议。
二是将《存款保险条例》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系统规范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定位等。
三是协调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关系,从不同视角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合理划分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存款保险机构的关系,准确把握各部法律的定位,筑牢金融安全网三支柱。
具体而言,付喜国建议《人民银行法》可主要围绕中央银行职责展开,并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中,科学设计金融委、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可由存款保险机构按照金融委、人民银行的决策和要求开展具体操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可主要聚焦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可对存款保险机构的早期纠正、补充监管等职责予以完善,风险处置相关内容宜主要由《金融稳定法》《存款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法》可对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和市场出清进行规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执行存款保险机构的各项风险监测识别措施、风险警示和早期纠正措施、风险处置措施,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处置的,应当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接管人、清算人和破产管理人。
四是在《企业破产法》中做好存款保险制度与司法破产之间的衔接。包括明确司法程序对存款保险机构前期风险处置效力的认可;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投保机构破产;明确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三中止”、集中管辖等,以确保风险处置有序开展。
版面编辑 | 李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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