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指导案例•公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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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某、孙某农村房屋

买卖合同公证案





案例简介:

甲方(出卖人)李某和乙方(买受人)孙某持《房屋买卖合同》来到公证处,称双方是同村村民。乙方因遭受雨灾导致房屋无法居住,甲方在本村原有住房(独院一套),后在县城购买房屋并搬到县城居住。乙方有意购买甲方本村的房屋用于居住,恢复正常生活。村委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与双方协商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甲方同意出售上述房屋给乙方,村委会积极协助双方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双方在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为预防今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双方决定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人向公证处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一是当地政府颁发的《灾后重建政策解读》、双方的《住房等级鉴定表》及灾后重建补偿名单,证实乙方符合灾后重建住房的条件,得到了相应的补偿费用;二是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证实双方为同村村民;三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双方的签字及中间人村委会主任的签字盖章;四是该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证实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认可。

公证员根据上述事实,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村民之间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虽为甲方合法建造,但建造的基础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家庭成员应取得一致意见。其次,公证员向甲方重点告知了虽然其在县城购买房屋并已搬到县城居住,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被批准;公证员向乙方重点告知了其依法取得甲方的宅基地使用权后,对原宅基地将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需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无异议。公证员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确认,并就出售房屋事宜向甲方家庭成员进行了核实,补充核实了甲方家庭成员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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