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营利法人是指以出资人获取利润分配为目的的组织,以公司法人为典型。非营利法人是指不以成员获取盈余分配为目的的组织,包括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业协会)、捐助法人(慈善、扶贫、宗教),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活动,但不能向成员分配盈余,这是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根本区别。其他如机关法人既不营利又不分配,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活动后又可向成员分配等情形,不能归类于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的,为特别法人。
应当根据目的和性质区分兼具公益和盈利属性的机构
教育、医疗、养老等兼具公益和盈利属性的机构,应根据目的和性质进行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民办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设立人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允许其分配利润,应归属于营利法人;而国有资金或非营利法人设立的医院、学校、养老院等,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亦不分配利润,则应定性为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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