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不是人,是不是农户?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因为没有独立的财产,在主体范畴上仍属于自然人。又由于具有营利目的,对生产经营享有自主权,因而与一般自然人有着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一种特殊的自然人。有如下特征: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从主体范围上,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一个家庭户为单位,具有承包经营主体与农村土地资源分配权利主体的双重身份。第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无须登记,也没有字号,须通过订立承包合同取得相应承包经营权。第三,农村承包经营户须按照与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农林牧渔业商品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还具有家庭经营的属性,农村承包虽然可以由个人经营,但实际上承包经营也是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形式,具有共同经营的性质。农村承包经营户生产经营主要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将所收获的农、林、牧、副、渔等产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来满足社会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需要,因而具有商行为的性质。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并根据承包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实并不属于个体经济范畴,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的法律表现。这一概念写入《民法典》实际上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资格,即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二是明确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并非仅限于自给自足,而是可以从事商品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所谓“农户”并非同一概念,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所以,所谓农户其实质应为法律上的农村家庭。农户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主体。
承包地被征收类案件中既有行政类诉讼也有民事类诉讼,在适用时要特别注意加以区分。
应当作为行政类诉讼的案件包括:
1.被征收人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征收人即国家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为诉讼标的,为行政诉讼。
2.土地被征收后,征收机关未给予补偿或者未给予充分补偿的,被征收人起诉要求征收机关支付补偿费或者要求增加补偿费的案件,即对征收标准提出的诉讼,也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地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认为该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由其决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案件包括:
1.征收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取得自己应得部分的补偿费用的,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和生长物的补偿,是对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截留,承包经营权人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取得其应得份额的,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费用,是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性的补偿,其分配应当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如果约定分配给失地农民个人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可以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该笔费用,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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