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近三年还收不到房,湖南长沙四十多户业主将逾期交房的开发商诉至法院。据媒体报道,2月6日,该起房产纠纷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开发商在合同条款中,将逾期交房违约金定为已付购房款的“十万分之一”,而业内普遍推行的是“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日计算为已付购房款或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
在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出卖人未按时交付买受人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0.1‱或0.11‱支付违约金。”但如按此条款来执行,业主们将被坑得没商量。以多名业主已经支付的房款均价200万元计算,按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比例,一天的违约金是20元,违约一年才7300元,开发商逾期交房十年仅需支付7.3万元赔偿,逾期一百年,也才73万元。据了解,最新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换算下来日利率为万分之一。开发商占有业主给付的巨额房款,房子不按期交付,仅需支付相当于银行贷款十分之一的违约金,这的确是一笔稳赚不赔的买卖。
不能拿“生米已经煮成熟饭”“世上没有后悔药”来说事,并不是所有合同一签就铁板钉钉,业主们就只能眼睁睁看着开发商占尽便宜。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等特定情形,合同可以撤销。
在日常生活中,的确有人对数字符号不太敏感,对特殊数字符号更是缺乏关注。从业主们的反应看,很可能对当初签订合同存在某种“重大误解”,少看了一个零,把0.1‱当成了0.1‰,以至于让对自己极其不利的条款“悄然溜过”。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实,根据民法典确立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对这份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有挽回余地。只要稍懂数学知识,便能得出业主吃了大亏、开发商占了大便宜的结论。对于这种显失公平的购房合同,考虑到业主们一方缺乏判断能力,作为受损害方,也有必要保护其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
从格式条款的角度看,业主们也有抗辩维权空间。这种开放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以定性为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审视报道中的这些购房合同条款,开发商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理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以此维护业主们的权益。
一家企业能不能做大,能不能走远,靠的是诚信经营,而不是玩文字游戏、坑客户没商量那一套。“逾期交房一天赔20元”,这在购房合同中预先埋下的小心机,不仅坑不了依法维权的业主,更暴露了无视契约精神的一面,而弃商誉如敝履,注定会付出更昂贵的市场代价。
当然,这批买房者的踩坑经历,既是个人的教训,也给更多人敲响了警钟。在签订合同时,睁大眼睛依法维护权益,比事后再诉诸公堂要省心省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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