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43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00:00
01:01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一般应结合普通人日常生活经验:如果该经营或处分行为的实施对增加失踪人财产价值或防止失踪人财产价值减少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实施该行为,则该行为的实施就具有必要性。[3]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