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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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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