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中,一人保证合同无效,另一人可以免责吗?

共同担保中,一人保证合同无效,另一人可以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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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时经常听说给别人做担保,当保证人,也有很多人给同一个债务人做保证人的情况,那么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其中一个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无效了,其他保证人可以免责吗?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A银行与S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S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借期1年。王某、李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独立承担保证责任,不论是否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年后,因S公司未如期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S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罚息,并要求就王某、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法院在审判程序中通过司法鉴定发现:保证合同上“李某”的字迹不是李某本人书写形成、“李某”签字处所留指印也不是李某捺印形成,因此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与A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王某应当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
王某为什么得扛起一切呢?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尽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连带共同保证的情况下,赋予了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作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无论其他保证人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有效,都不影响保证人在自己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保证合同无效,另一个保证人无法免责,还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那我们如何避免重蹈王某的覆辙呢?首先,最好是这个债务上已经有债务人自己的房子车子等等做了抵押,因为《民法典》第392条规定了,对于同一债务上,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也就是有房产抵押等等,也有第三人提供的公司或者自然人的保证,在没有约定债权实现顺序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也就是说对于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将会有一个保障,就是要先处理债务人提供的房子车子,不足了再由保证人承担。
第二,如果知道有其他担保人存在的,尽量去约定一个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我们看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要有一定的了解,包括签订担保合同的过程也要注意把握,避免自己把合同签了,别人的合同却存在代签、未签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当然,如果真的当了冤大头。也不要认怂,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串通、欺诈行为,导致自己承担了过重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及时通过《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保证合同。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收听,欢迎关注订阅点赞评论,期待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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