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3条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

第233条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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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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