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条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

第232条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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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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