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赠药要签免责声明?别让好心人无法安心

免费赠药要签免责声明?别让好心人无法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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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免费赠药”“余药共享”等善行和爱心在邻里、陌生网友间接力,缓解了药物的暂时性短缺。但这种行为也引发网友热议,有人担心如果受赠一方吃药后出现不良反应,赠药一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赠药时是否需要写一个“免责声明”?对此,大家怎么看呢?如果要问我呢,我觉得啊,这个不能叫做赠药,这个和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还是有区别的。法律上的赠与,我们看到,在《民法典》赠与合同章中,规定了,赠与是一种合同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赠与也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是不承担责任的。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为什么说免费赠药的行为不属于赠与行为呢?首先,它不是一个合同行为,而是一个道义行为,就是它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而是完全基于社会道德进行的一个好意施惠行为。目前,受新冠毒株奥密克戎影响,不少地方感染人数迅速增加,有些家庭缺少对症治疗的药品,尤其是退烧药。媒体报道,除了卫生健康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尽力提供医疗服务,在全国各地的很多社区,居民们都自发行动起来,左邻右舍互帮互助,共渡难关。平时不算什么的一粒退烧药,在药物供应紧张的特殊时期,都是稀缺品。所以左邻右舍伸出的援助之手,就格外温暖人心。“远亲不如近邻。”在特殊时期也让我们深有体会。“互相赠药”从一种“无奈所致”的守望相助,演变成了拉进人与人之间距离,加深人与人之间信任的催化剂。对于他人遭遇的共情,激发了自身的一种社会责任感,所以自发的赠药行为,并不是为了让对方付出什么,也不是为了赠给谁,而是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人,抚平焦虑,施以援手。所以这种赠药行为是基于一种相互帮助、抱团取暖的行为自觉。
那么什么是好意施惠呢?它其实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他不是法律行为,所以也不产生法律效果。好意施惠行为具有无偿性,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人都可以做出好意施惠行为,无论是不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是一种利他行为,单纯是为了让他人受到好处。
那么这种利他行为是不是会给好心人带来坏结果呢?首先咱们要明确的是,只有当好意施惠行为转化为侵权行为,才会导致一个当侵权人的责任范围与责任承担。这里就要求好意施惠行为存在过错。那就这个赠药行为来说,它只有存在违法性、因为违法行为产生损害结果,且实惠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才会导致侵权。而我们看到目前社会上讨论的赠药行为,显然不存在上面的问题,都是大家善意主动自愿的互助行为。至于吃药是不是会吃出问题,这个和赠药没有关系。受惠人本身作为一个“理性人”,实际上已经或者能够预见受赠药品可能对自身造成一定的后果,这是基于药品本身属性带来的,即使不是受赠的药,自己购买也会产生的后果。
保护善意就是保护社会的良心,鼓励善意就是鼓励良好的道德风尚,当好心人不敢踏踏实实地奉献好心时,当只有免责声明才能让好心人心安时,我觉得这不是法治的进步,而是社会道德的集体不安。愿法治,能鼓励更多的好意施惠,让好心人安心,让好心无悔。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收听,期待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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