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僧祇户与佛图户(下)
起初,“僧祇户”“佛图户”对国家、对佛教寺院、对僧祇户都是有益的, 可谓一石三鸟的好办法,无疑是得到了各方的认可,所以不久便遍及全国各州镇。昙曜将僧祇粟用于开凿武州山石窟,也用到有关佛教的其他活动,社会教化的功能因而日益活络。
按照昙曜的想法,僧祇户不得别属一寺,并特别强调,在灾年时要用僧祇粟救济饥民,不限道俗,皆以拯施。昙曜的初衷是好的,但到后来,问题来了。在一所寺院里,寺主是首脑,下有都维那、典录、典坐、香火、门师等人员。这些人中的贪婪奸猾之辈,对僧祇粟的态度是“但贪钱物,积聚不散,不作功德”,便利用特权,将赈灾的谷粟等物资放高利贷,从事田园经营、土地收租和商业贸易,慢慢地,僧祇粟演变为他们手中获取不义之财的工具。这时的僧祇粟表面上看是荒年救济款,实际上是岀息取利的本金,被纳入了僧团“无尽藏”“无尽财”(因本金子母辗转生息而称为“无尽”)。具体腐败的情形可以参看一百多年后,唐代的道宣在《广弘明集》提出的类似的批评:“或垦殖田圃,与农夫交流,或商旅博易,与众人竞利;或奉持医道,轻作寒暑;或机巧异端,以济生业,或占相孤虚, 妄论吉凶;或诡道假权,要射时意;或聚畜委积,颐养有余;或指掌空谈,坐食百姓。斯皆德不称服,行多违法,虽暂有一善,亦何足以标高胜之美哉,是执法者之所深疾,有国者之所大患。”这样一来,真正需要救助的贫穷 人家不仅未得到相应的救济,反而因借贷的利滚利不断欠下新的债务,生活状况更加恶化。与此相反,部分僧侣的生活却在牟取不法暴利中日益变得奢华糜烂。这种情况愈演愈烈,矛盾也越来越尖锐,导致社会危机四伏。
昙曜去世后,永平四年(511),都维那僧暹、僧频不顾昙曜生前成规, 违反僧祇户不得别属一寺的规定,滥用职权,逼迫赵苟子等二百余家僧祇 户迁居,专属永宁寺之私奴,剥夺他们的自由,致使他们悲伤哀叹,怨声 载道,乃至自残肢体希望避免劳役、抛弃子女期盼侥幸得人收养。更严重 的是,有五十多人上吊自杀或者投水而亡,以此表示反抗。那些活着的亲 属叫苦连天,联合起来,状告于官府。后虽惊动了皇帝,事情得以解决, 但僧祇户制度造成的矛盾却一直没有彻底消除。
好的东西会向着坏的方向蜕变,这是一个规律。尽管昙曜已经警觉到问题,且也寻求解决之道,但终归力所不及,局面越来越不是他所能左右。在昙曜死后,朝廷也做了努力,永平四年(511)的一道诏书提岀:
僧祇之粟,本期济施,俭年出贷,丰则收入。山林僧尼,随以给施;民有窘弊,亦即赈之。但主司冒利,规取赢息,及其征责,不计水旱,或尝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贪下,莫知纪极。细民嗟毒,岁月滋深。非所以矜此穷乏,宗尚慈拯之本意也。自今以后,不得专委维那、都尉,可令剌史共加监括。尚书检诸有僧祇谷之处,州别列其元数,山入赢息,赈给多少,并贷偿岁月,见在来收,上台录记。若收利过本,及翻改初券,依律免之,勿复征责。或有私债,转施偿僧,即以丐民,不听收检。后有出贷,先尽贫穷,征债之科,一准旧格。富有之家,不听辄贷。脱仍冒滥,依法治罪。
但成效甚微,到后来,甚至引发了更严重的问题,那就是沙门的暴动。最有名的一次暴动发生于延昌四年(515)六月,冀州沙门法庆用妖术迷惑百姓,与勃海人李归伯一同作乱。法庆被推举作首领,号称“大乘”。李归伯为十住菩萨、平魔军司、定汉王。据说法庆配置狂药,人服用后,父子兄弟不能相认,只知一味地屠杀。他们克阜城,破煮枣城。又回师北上,围渤海,陷郡城。队伍发展迅速,最终达到五万余人。他竟传言“新佛出世, 除去众魔”,烧寺院,焚经像,杀僧尼。秋七月,北魏以元遥为征北大都督, 率军十万,东下冀州。冀州刺史萧宝黃利用当地豪强势力,率州军配合元遥大军镇压,不久法庆兵败被杀。沙门在暴动中干的却是杀戮同门、毁经灭寺的勾当,这是怎样的一种矛盾和仇恨?制造这种矛盾和仇恨的根源在哪里?僧祇户、佛图户们又在其中充当了什么角色?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究。但不管怎样,暴动是与僧祇户政策有关系的。
僧祇户政策还造成了其他一些让昙曜没有想到的情况。比如,“僧祇户”“佛图户”为民众投靠寺院开了绿灯,以至于寺院成为“法外之地”、“世外桃源”,僧祇户所受的免税免役优待,对一般平民更具有诱惑力,于是他们纷纷“竭财以赴僧,破产以趋佛”,以求寺院庇护,出现了大量“假募沙门,实避调役”的情况。到了北魏末,全国寺院竟达三万多座,佛教徒的数量也急剧上升,最后竟扩至两百万之众。无数百姓皈依佛门,造成劳动力的浪费和土地的荒芜。
从积极意义上说,“僧祇户”“佛图户”是昙曜对寺院经济的一个新改造。印度僧侣最初的生活方式,主要就是沿街乞食与信徒施舍。后来随着影响力的增强,寺院慢慢有了依附人口和固定的收入,寺院经济由此产生。在中国,大约两晋时,寺院开始垦殖土地,兼涉商利,从而形成经济实体。进入南北朝之后,一些著名的僧团,如道安僧团、道朗僧团,其运营和发展, 背后都有国家的资助和支持。寺院的财产被称为三宝物,即僧物、法物、佛物。其中,作为僧物的田地、宅舍、园林和金银货币是构成寺院经济的基础。其来源,一是朝廷的恩赐和施舍,朝廷通过这种施舍和恩赐,收买佛教徒为其统治服务,这也是寺院兴起的一个原因;二是寺院直接进行土地的兼 并和掠夺,“侵夺细民,广占田宅”“翻改契券,侵蠹贫下”。三是昙曜 的这种“僧祇户”“佛图户”的形式。
僧祇户政策,使寺院摆脱了单靠施舍赏赐过日子的被动局面,为寺院的独立发展筑起了稳固的经济基础。不仅改善当时复法所需的经济环境,还为社会民心注入一股安定的力量。这是中国寺院经济形成与独立的一个标志。
必须要说,昙曜的这一首创为后世历朝的寺院经济提供了范本,到了唐代形成了大庄园式的寺院经济,寺院依然有两种贱民,一曰部曲,二曰奴婢,与北魏的“僧祇户”“佛图户”异名而同体。这种新型的寺院经济凭仗着政治、经济上的治外法权,成为中国地主庄园经济的一种特殊形式, 连绵延续千余载。这是昙曜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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