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不满经纪公司擅自降低分红而停播,却因违约被判赔偿

网红不满经纪公司擅自降低分红而停播,却因违约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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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红的话题再次被大家关注,曾几何时,成为网红已经成为了暴富或者多金的代名词,听上去光鲜亮丽的称呼引来众多年轻人追捧。而山东青岛的主播朱女士最近就有了烦心事。起因是自己不满意公司擅自降低自己的分红比例,认为对方违约,因此采取停播的方式表示不满,没想到因此给自己引来了官司。所在传媒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朱女士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怎么回事呢?原来,朱女士与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红事业推广发展合同》,约定双方就网红事业开展合作。传媒公司以自有资源通过为朱女士开展网红事业规划、演艺培训、包装、宣传及安排接洽各类直播演艺活动等方式对朱女士的网红事业予以全方位推广发展,朱女士授权传媒公司为网红事业的独家全权经纪公司,合同期限为一年。传媒公司负责结算并收取合同期限内朱女士从事网红事业活动和工作的收入,并按月份与朱女士结算。如果朱女士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或其明确表示其将完全不履行艺人义务,或朱女士擅自签约其他经纪公司,致使本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为朱女士根本违约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当年网红收益的200%。
合同签订后,朱女士使用传媒公司提供的直播平台账户进行直播,但是据朱女士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传媒公司将朱女士的分成由55%降为45%,构成根本违约,于是朱女士直接就停止了直播。并且朱女士在法庭答辩时主张,双方签订的《网红事业推广发展合同》是格式条款,显示公平,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而事实是这样的么?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据一审法院调查认定,关于双方的分成比例,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分配,朱女士提出的55%的分配比例并未得到传媒公司的认可,且传媒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实际分配比例一直以来不不低于45%,朱女士之前并无异议,因此朱女士主张的传媒公司擅自降低分成比例,没有事实依据。
而对于朱女士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本案中,朱女士在与传媒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时,并非处于危困状态,朱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亦不存在朱女士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案涉合同虽然对朱女士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种种约定,但朱女士还是为了自身的某种利益追求而选择了签订合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亦对直播收益按45%的比例进行了实际分配。且双方签订的《网红事业推广发展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而对于朱女士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朱女士未经传媒公司同意自行停止直播,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情形,朱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金额,朱女士认为过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标准,法律同时赋予当事人在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时候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的权利。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主播行业竞争激烈,主播资源是传媒公司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朱女士单方停止直播,势必会对传媒公司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但是,由于传媒公司主张的朱女士的收入情况是按照平台规则估算而来,并未提交朱女士的实际收入情况,因此应以合约实际履行情况为基础,兼顾合约期限与商业风险、双方过错程度、传媒公司在合约项下的投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按违约金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因此调整朱女士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3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合同是双方制定的基本游戏规则,当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盲目采取行动,而要研究好规则,再制定对策。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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