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落实“从业禁止”,给未成年人最有力的法治保护|新京报快评

联合落实“从业禁止”,给未成年人最有力的法治保护|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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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又出新规。

据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意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时,“从业禁止”规定就成为最大的创新亮点。根据这一新规,“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从立法目的看,“从业禁止”主要是为了实现对特定职业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防止该群体再犯罪,从而达到保卫社会安宁的效果。

尽管立法明确了“从业禁止”,在犯罪预防上创新制度实现破冰,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规定仍较为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适用情形,还存在若干争议。对于教职员工,如果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了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三年五载了事,有处理过轻之嫌,不利于教育和震慑不法分子。

又比如,“从业禁止”是刑法规定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由人民法院裁判实施,但缺乏其他配套性政策制度,很容易成为司法审判机关一家的“独角戏”。

从这一角度审视此次《意见》,其中的一大亮点便是明晰了“从业禁止”的适用边界。

根据《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形,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作出差异化判决。比如,对于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特定犯罪的,明确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如果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明确判决“从业禁止”,或适用“禁止令”。如此“阶梯式”处理,避免了处罚“一锅煮”,体现了“精细化司法”的精神,也更加合情合理。

打出组合拳,凝聚各方力量,则是此次《意见》的另一大亮点。

比如,《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联动配套措施颇有必要,不仅厘清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也打通了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链路,更激活了人民法院、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等不同主体的保护未成年人法定职能。

关爱未成年人,就要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给予最有力的法治保护。从修缮刑法明确“从业禁止”,再到两高一部出台《意见》“联袂落实”,在不断强化刑法制约力的同时,也释放出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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