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十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专题二十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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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1、违法所得包括:赃物,孳息,本人工具。
2、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3、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请。
4、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由犯罪地或者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 15 日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 6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注意]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后,法院不是开庭审理,而是要先发公告。
6、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7、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口诀] 有人来,应开庭。没人来,可不开。
8、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9、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注意]上诉、抗诉期限为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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