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十二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专题二十二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00:00
02:33
专题二十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 4 章、第 5 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案件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口诀] 公诉加自愿,民间三四五(故意犯罪),渎职七以下(过失犯罪)。
2、不属于民间纠纷的案件包括:(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3)涉及寻衅滋事的;(4)涉及聚众斗殴的;(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
[口诀] 雇黑寻聚多职。
3、5 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公诉和解。
4、达成公诉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得撤销案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但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5、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6、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7、和解协议,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应当调解(调解有可能分期履行)。
8、法院主持和解时,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外,双方的律师及亲友等均可参加。
9、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