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十: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注意]执行死刑的依据不是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死刑的裁定书,而是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确认罪犯怀孕的改判,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的发回重审,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发回重审,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罪犯无重大立功或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并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口诀] 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
4、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民事责任执行优于刑事责任执行。在民事责任执行中,医疗费优先。若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受偿顺位可以上升至第二位,即仅次于医疗费受偿。
5、对判处有期或者拘役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哺乳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6、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7、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8、减刑、假释案件若不开庭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罪犯,减刑案件可以提讯。
9、减刑假释的裁定主体:死缓、无期,高院;有期、拘管,中院。社区矫正,中院以上。基层法院无权减刑、假释。
10、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的罪犯参加庭审,可以通知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不同意见的人等到庭。
1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应当开庭审理。[注意]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重大立功、重大关注、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1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 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13、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14、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15、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期限届满后,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 个月。
16、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17、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
18、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19、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20、因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