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均可成为受益人,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8.19 票据伪造:票据上有伪造签章,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由于伪装人没有以自已名义所作盖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罚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上有伪装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辨。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信托终止: 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⑤信托被撤销; ⑥信托被解除
出票附有条件,票据无效;背书附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保证附有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出票附条件,出票无效,背书附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票据抗辩】 1、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情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4、凡是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商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既付。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背书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其后手在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票据的追索权,追索对象:一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二,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三,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个或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追索的金额:一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二再追索的追索金额,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2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