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信表情符号写入判决#登上热搜,引起网友讨论。据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显。
原来,聊天时随手发出的表情符号,还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法律后果。
在相关的判决中,聊天时,发送某种表情符号,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同意对方请求或者表达某种诉求。比如,在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中,被告马某某因与原告刘某某发生矛盾,向对方发送了多个“炸弹”的表情符号,刘某某认为这属于人身威胁,诉至法院,后来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而在部分“黄赌毒”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也会利用表情符号替代敏感词表达隐喻含义以逃避侦查,比如“笑脸”表情符号代指嫖娼人员,“糖果”“酒杯”等符号代指违禁药品。
表情符号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那么以后还能不能好好聊天了呢?其实,目前一些社交通讯软件已经不再仅是一款信息传递软件,更是集齐了语音、短信甚至支付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通讯系统,很多人谈业务、购物、借钱都是通过社交软件完成的。特别是我国完成了上网实名制,社交软件与自然人的真实身份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
按《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所以,社交软件聊天里的“承诺”表述(比如“可以”“好的”或者相应的能真实表达当事人意思的表情包)进入系统之后,就可能被看作“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明确将微信聊天记录与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并列,作为电子证据。
所以,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口头聊天,而是一种书面记录,甚至可以直接转换成为书面合同的一部分。当然,聊天记录和表情包的法律效力,需要法院结合聊天的具体语境、当事人的关系做出认定。
社交软件表情符号成为“呈堂证供”,是我们的生活、工作日益电子数据化、网络化的结果,这是法律证据发展的必然,也是让证据规则跟上网络时代的发展。
但是,表情符号也有它的特殊性,所表达的意思不像文字那么清晰,容易形成歧义,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应用场景、交易习惯做出善意解释。同样是“好的”表情,广州中院在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表情符号是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视化图像,不能仅凭表情符号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故没有认定当事人发送的“好的 ”表情是同意。而厦门中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则认为,当事人发送的“好的”表情符号应视为同意对方请求。
当然,这种不同理解,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同案不同判”,而更可能是法院根据聊天记录中的表达习惯、商业交易的一般规则、合同标的的大小等综合做出的判断。
此外,向他人发“炸弹”“刀子”等表情符号,也需要结合双方的身份关系、聊天的语境、威胁的现实性以做出司法定性。
总之,我们日常的很多活动转到了网上,委托、买卖、租赁等很多民事活动是网上甚至就是在社交平台完成的,这些代表着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聊天记录(包括表情符号)是会产生法律效果的。因此,不要再迷信只有“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为社交软件聊天就是“口说无凭”。
此外,由于表情符号的含义可能存在多种解读,因此在涉及切身利益的网络对话中(是否接受涨价、要不要取消买卖、租不租房子),尽量避免使用表情包,用明确的词语表达,也可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