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合同里可以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吗?

以案说法:合同里可以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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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相信大家都比较熟悉了,现在已经作为很多人为了合同的履行而约定的一个担保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定金是一种债权的担保。第五百八十七条中进一步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个定金呢,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什么意思呢,给大家举个例子,小A向小C出售一套商品房,房款100万元,小C交付了定金5万元,其实对于100万元的房款,我们可以约定不高于20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正常履行合同,小C的5万元定金就会在他支付房款的时候折抵5万元房款,假如小C中途后悔了,没有任何理由就和小A说他不打算继续购买了,这个时候,小C属于违约,就不可以要求返还这5万元定金了;那如果小A中途觉得卖亏了,不想继续卖给小C了,那么就属于小A违约,他就应该向小C双倍返还小C已经支付的定金,一共是10万元。

        所以我们看到,触发定金返还或不返还的理由,就是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了。

        但是我们通常为了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会在合同里去约定违约金条款。那在同一个合同中,我们可不可以既约定定金条款,也约定违约金条款呢?如果出现了违约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还是主张违约金,还是都能主张呢?

        今天就来带大家听一个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这个案子呢,是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做出的一个二审终审的民事判决。原 告胡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被告某房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胡某与某房车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胡某向某房车公司购买轻卡房车一辆,总价37.5万元,自协议签定之日,胡某向某房车公司支付10.8万元作为购买车辆的定金;某房车公司交付车辆后,定金抵作车款。余下购车款项,胡某应于提车日之前支付。定金到达某房车公司账户60日内,某房车公司完成车辆并通知胡某提车。双方还约定了某房车公司未按时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支付已付款1‰的违约金。胡某按约定向某房车公司支付了定金10.8万元。某房车公司理应在约定的2021年12月18日前交付车辆。但直至一审开庭,某房车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胡某向一审法院诉请解除合同,退还10.8万元购车款,并双倍返还定金7.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某房车公司因未履行债务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胡某主张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但这个案子的合同中,其实双方只约定了逾期交付应当支付违约金而没有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这个的问题,法院是怎么说的呢?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案涉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定金,且胡某已实际支付了定金,定金条款已经成立。在合同既存在违约金条款又存在定金条款的情况下,胡某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并无不当。同时,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违约方双方返还定金,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双方虽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但也没有明确约定排除适用定金罚则,因此,胡某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条款,要求某房车公司承担定金双倍返还责任。

        但是我们看到,其实胡某和某房车公司在合同里约定的定金数额已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20%,但是胡某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只要求7.5万元作为定金,他主张的定金数额没有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对于胡某请求某房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一审法院也是予以了支持。

        虽然某房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还是依法维持了原判。

        所以其实我们看到,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守约方有权选择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大家也要注意,这里呢,是或的意思,也就是说,合同里是可以都约定,但是呢,在主张权利的时候,只能主张一个,要么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要么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收听,期待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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