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秦皇岛的赵辰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自己先在当地一个楼盘售楼处交了定金,在签订合同时发现,无法接受开发商提供的格式购房合同内容,决定不再签订该合同。赵辰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购房人能否主张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解答:
对此,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刘玉庚律师介绍,在房地产市场中,购房人往往仅能通过沙盘、样板间、宣传册、销售人员口述等方式了解情况,而无法知晓本约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由开发商提供合同条款,除了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的制式合同外,可能还会一并提供补充协议。购房人在开发商面前处于弱势地位,购房人即便对购房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开发商往往也会拒绝更改。
在此情形下,开发商如果要求购房人继续签订本约合同,有违公平和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购房人有权拒绝签订开发商提供的本约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预约合同并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购房人已缴纳定金,因不可归责于购房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合同,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人缴纳的定金,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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