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下河救狗溺亡,构成见义勇为吗?

16岁少年下河救狗溺亡,构成见义勇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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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16岁少年纵身跳河营救小狗,却不幸溺水死亡,目前,少年的遗体已被打捞上岸说,据说,这名少年身高191CM,家长未教过他游泳。对于这件事,网上争议比较大,有的说法是少年是被狗主人误导才下水的,少年以为救的是人,实际上落水的是狗。在这里,主播想说,无论是救的人还是救的是狗,无论少年是去逝了还是活着,他的行为都构成见义勇为,值得全社会的赞颂。

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这个定义非常明确,无论是保护他人人身安全还是财产安全,只要不顾个人安危进行保护的行为就属于见义勇为。所以说,就算少年在施救时误认为是“救人”,但实际是“救狗”,少年的行为也构成见义勇为,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见义勇为,要看行为人当时的心态和目的。即便这名少年当时明知是“救狗”,其仍然可以构成见义勇为,因为其主观动机是为了保护他人财产安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这名少年的家人可以根据四川省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条例的规定,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等有关部门申请见义勇为事迹认定。主播在此建议,成都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门应该主动为这名少年认定见义勇为,认可这名少年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以匡扶正义、惩恶扬善,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我国法律是提倡和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典183条是这样规定的: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条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因为该案例中没有侵权人,少年的家人就可以要求狗主人进行适当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给予适当的补偿”,是要根据受害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因素决定补偿的数额。少年为了救狗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生命是无价的,两边应该好好协商一下,协商不成,可以诉之于法院。

见义勇为行为不但是法律提倡和鼓励的行为,更是高尚的道德准则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可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行为,我们应该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出现,正是因为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才使社会更稳定更安全。对于见义勇为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这属于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理应由全社会给予鼓励和帮助。在缺乏完善社会救济机制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需要表彰奖励的同时,也需要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见义勇为的人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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