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陈述申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程序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告知陈述申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程序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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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陈述申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程序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琼山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第X004号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在案证据显示,经海口市琼山区夏瑶二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提供违法建筑查处线索,被告对原告所建设的位于海口市××路)的建筑物依职权进行调查,而该指挥部出具的《关于协助提供夏瑶二期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疑似违法建筑相关报建材料的函》,明确载明了户主的地址和信息,但被告作出的案涉决定书却未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仅载明海口市海府路下洋村88号、90号业主,无法区分案涉违法建筑物的建设者,故被告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关于被告琼山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第X004号限期拆除决定程序是否合法问题。被告作出的《案件初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第X004号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文书的送达问题,在被告没有提交法律、法规明确有关送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布日期1999.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第二十八条“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的规定进行文书送达。本案中,根据被告的陈述及在案证据,因原告拒绝到场签收文书,被告在,被告在原告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夏瑶居民小组下洋新村**(下洋新村**)采取将上述文书直接张贴在建筑物墙上的送达方式以上《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法规标题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机关建设部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有关送达的规定。被告在作出本案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过程中,未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且由于拆除违法建筑涉及当事人较大的财产利益,应当在程序上着重保护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给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和时间,本案中,被告在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之前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亦未给予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意味着被告在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前未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侵犯了当事人重要程序性权利,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琼山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9日作出的第X004号限期拆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海口市琼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9日作出的海管法拆决字Q2G[2018]第X00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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