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其名”更需“当其实” | 两会快评

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其名”更需“当其实” | 两会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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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要让我们生活的家园更绿更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度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近日参加今年两会的代表委员也针对此提出了多项建议提案。

比如,来自云南的全国人大代表曹庆华针对亚洲象国家公园建设,建议建立“象长制”负责落实机制,统筹协调亚洲象保护与肇事防范工作。同时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结合的方式,开展栖息地生态系统恢复工程,建设食源地和廊道等,采取建设硝塘、饮水池、泥塘等人工干预措施,修复和提升亚洲象栖息地质量,引导亚洲象稳定在栖息地内生活繁衍。

其实去年2月,云南省林草局就曾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拟在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临沧市等亚洲象分布区域,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林长制》的实施建立“象长制”,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亚洲象的主体责任。这次曹庆华代表的建议,也是借全国两会对其进一步加以阐释和推进。

严格来说,这种方式并不算标新立异。当然,如果能够实施,也算是亚洲象保护的一个机制创新,能够为亚洲象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积累宝贵经验。只是,这种制度好不好落地,未来怎么落地,可能还需要经过更审慎的调研与决策,以及严格的法定程序,需要慎之又慎。

其实,创新机制用什么命名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客观科学规律,回归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本质。

具体到亚洲象保护中,必须认识到大象本身之“大”,使得亚洲象的保护有自己的特色和需求。比如说,亚洲象迁徙能力强,经常集群活动,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力大,容易追踪,社会关注度也高。2021年,一群亚洲象北上又南归,成了一时的新闻热点。象群北上事件,最后虽然有惊无险地落幕,但也给保护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不少野生大型生物,一方面栖息空间与人类生活的空间常有交错重叠,期望其种群保持在一个与人类绝缘、“纯自然”的生态环境中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由于这些野生动物对外界环境的影响力巨大,人类不主动介入保护也不可取。因此,压实保护主体的责任,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对野生动物保护来说,“连通重要栖息地之间的生物廊道,促进种群间的基因交流”这些更为基础的工作,才是更根本的介入。

而从整体的生态环境看,“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

生物多样性保护从进入人类现实生活开始,“怎样的保护才是最好的保护”这个问题就一直存在。生物保护工作者经常要在相对理想化的模式、目标,与各种现实的限制因素之间做出艰难的选择。从这个角度说,生物多样性保护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科学范畴,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发展阶段与接纳度。

不同的物种、地域、保护目标,以及不同的经济发达程度,都会对保护工作的模式、机制产生影响。譬如,对亚洲象的保护模式,就无法适用于雪豹、金丝猴等,而在云南适用的方式,在东北地区也未必有效。也正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依然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而不是完全靠“某长制”推动,更不能简单复制这种模式以体现重视。

生物多样性保护其实没有单一的完美模式。换言之,生物多样性保护本身就需要具有“多样性”。而所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创新,最终都要回归保护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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