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的例子,不得不来评价一下,这个a加b的比喻显然不对,因为人不可能即是活人也是尸体。狗蛋既不属于强奸活人,也不属于侮辱尸体,这种特例,古今罕见。狗蛋甚至有救人的意外功劳,应该判处无罪。欢迎探讨
Max_朱 回复 @海洋之心Neptune: 怎么算救人啦?人本来就没死,这个结论听上来生硬但为的就是保护民众朴素的价值观念或者说维护实质正义,强奸死人都有侮辱尸体罪,强奸活人无罪?得出的结论如果明显违反伦理道德,那就说明这个结论是错误的,所以要重新调整逻辑。这个逻辑的得出也是为了取得一个公平的判决。
余则成杀人的时候,后因一果,是数罪并罚啊,老师口误了。
狭义的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太难了妻子放毒酒为啥不是产生现实紧迫直接危险的实行行为啊?
r52ne5k44bfw9f7p2nmd 回复 @Ereignis: 注意前提条件,文中说是丈夫出差明天回来,妻子提前一天预备,所以不是现实紧迫直接危险
打卡
不对啊,侵占罪是亲告罪啊,要去法院告啊
打卡
犯罪的包容评价太难了
你再听听,事实认识第二节分两类观点展示,你说的是第二类法定符合说,是客观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最后择一重罪定故意杀人罪
听友231968920 回复 @听友375197406: 不是的。先故意杀人的事前故意和事后抛尸的行为是二因一果的关系,也就是说不管事前行为还是事后行为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前罪是故意杀人罪既遂,后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然后重罪吸收轻罪。
事前的故意,前面讲的少数观点是故意杀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后面例题就变成了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宝贝不哭_oe 回复 @吐泡泡的小肥鱼: 她说的后面的例题,应该是余则成的案例,余则成案例区别是前行为被评价为了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