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德 《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推介(陈逸之)

曹明德 《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推介(陈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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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21级研究生陈逸之。今天为大家推荐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曹明德先生的论文——《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这篇文章发表于《法商研究》2021年第5期。曹明德教授在环境与资源、“双碳”领域的法律研究方面造诣颇深。本文就是曹教授对时下炙手可热的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深度法律思考。

现如今,“低碳”早已耳熟能详,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再停留于冠冕堂皇的价值宣誓,而是得到了广泛认同的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在2020年第75届联合国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主席提出中国要提高国家自主贡献率,在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努力实现碳中和。这既表现出中国坚持以绿色方式推动自身发展模式转变的决心,也彰显出助力世界可持续发展的大国担当。为了实现“2030和2060”计划,我们必须下更大决心、采取更务实的举措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交易,则是实现节能减排、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重要经济路径之一。

碳排放交易是舶来品。《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全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工业化和经济转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限额。其中,《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履约机制保障义务的实施,分别是排放贸易、联合履约、清洁发展。这成为了中国制定碳排放交易规则和实践的理论基础。我国2013年在七省展开了碳排放试点,曹明德教授对获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做了总结。取得的宝贵经验包括:我国基本形成了主要由部门规章和试点省市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试点创设了交易结算平台;通过设定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和处罚,以保障清缴义务的履行。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缺少国家层面立法依据,现行法规层级不够,没有法律的支持,导致相关规章制度权威性低、稳定性差、透明度低,同时也违反了《立法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第二,一级碳配额设定和总量分配市场规则不统一。就碳排放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主体而言,二者不连通;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法律属性不明确;碳排放配额的总量设定和分配不统一;碳排放交易机制覆盖面过窄。第三,二级市场交易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配额垄断导致配额流动性不足;碳排放交易和其他经济刺激手段交叉重叠,影响效果;碳排放交易市场缺少价格形成机制。第四,碳排放交易调控和监管机制不足。由于缺乏碳配额价格干预机制,导致交易市场履约保障能力不足,难以对排放主体形成有效约束。现阶段对破坏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制裁过轻,使得威慑不足。此外,碳排放交易市场信息公开不够充分,这也大大降低了公众对市场前景的可预测性和对交易安全、公平交易的信赖。

针对碳排放交易存在的不足,曹明德教授高屋建瓴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和完善建议:第一,针对缺少国家层级法律规范体系的问题,建议适时出台《气候变化应对法》,与其配套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由行政法规规定;第二,一级市场规则构建方面,由相对减排迈向绝对减排;第三,完善二级市场规则。包括激发市场主体参与,降低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参与交易的门槛;各方有序参与,并制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相关规则,打击配额垄断,提升流动性和活跃度;第四,市场调控、监管的完善。完善试点省份的抵消机制,引入定价机制;确立严格履约机制;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建立全国统一的“监测-报告-核证”规则和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第五,未来多种规则工具混用。目前探索有:碳排放交易制度、节能财政补贴、用能权交易、碳税四种。其中,前两种在我国比较成型。当碳排放市场交易和财政补贴结合时,要避免政策交叉、重叠;对于规模以下、分散的碳排放源,可引入碳税;而对于集中、大量排放行业,适用碳排放交易制度。

以上是我对曹明德教授《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一文简要的介绍和分析。曹教授的文章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若大家对环境资源保护和“双碳问题”感兴趣,敬请阅读原文深入了解。

本作品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云端读书会制作,欢迎大家留言互动,参加本话题的研讨。投稿邮箱2734981947@qq.com。感谢您的耐心聆听与阅读,我们下期再会。。

推介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21级研究生陈逸之

播音:AI 合成

指导老师:尹生教授

 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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