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作品的构成要件以及演绎作品仍需原著作权人同意

公报案例:作品的构成要件以及演绎作品仍需原著作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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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 03 期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复制权和演绎权。复制权是再现原作的权利,这种对原作的再现没有增加任何“创作”的内容;演绎权是在原作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的权利,这种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但同时因加入后一创作
者的创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内容发生了改动。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演绎者行使著作权时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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