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目标程序代码与他人实质相同即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公报案例:目标程序代码与他人实质相同即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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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01 期 侵犯著作权案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
但只要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即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应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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