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登读书】当制度无法保证社会稳定发展时

【樊登读书】当制度无法保证社会稳定发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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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封建契约。领主和附庸之间的相互义务要通过契约而保证。领主对于他的附庸需要奉行公正原则,并且尽力“维护”“保护”附庸。一个附庸如果没有受到合理的对待,他可以废止契约,离开他的采邑,或者上诉国王。如果这样还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就会发生贵族之间的私战。封君负有保护和维系封臣之责,不得伤害后者的荣誉、财产和生命。封臣如果受到他人攻打,封君有义务不惜武力保护他。“维护”就是封君要提供条件保证封臣能承担军役,或是直接供封臣及其家庭食物,或是给他一块封土。10世纪后封土制十分盛行。


另一方面,附庸也受契约的约束。11世纪的封建法学家把封臣对封君的义务归为三项:其一是“效忠”。即封臣不能做危害封君的事情,不得损伤封君的肢体、不得泄漏他的秘密不得出卖他的城堡以致危及他的安全等。其二,“帮助”。这是封臣最主要、最重要的义务。在封臣对领主的“帮助”义务中,最主要的是服兵役的义务。以骑士而论,一般每年要为领主服务40天,一切费用要由骑士自己来准备。有时也可以用钱来代替服务役,领主就用附庸缴纳的钱来寻找军士代替附庸服务役。除了服兵役之外,附庸还要在领主的法庭协助从事司法审理或管理产业。在一些特殊场合,附庸有义务向领主缴纳协助金,领主被俘时附庸须付赎金,领主的长女结婚之时,须帮助领主置办嫁妆,在领主的儿子受职为骑士时或在领主参加十字军时,附庸都要缴纳协助金。如果附庸不能履行这些义务,就被视为不忠诚,领主有理由夺回他的采邑,反之,只要他忠诚不渝,领主就应当保障他的封土,防卫他的敌人。其三,是“劝告”。附庸有义务出席封君召集的会议,提出意见来帮助领主,这种会议兼具封君法庭和封建主议事会的性质,审理的案件主要是调解封臣之间或封臣与封君之间发生的纠纷。


第七,欧洲封建制度的后果。封建制度推行后的一个结果,就是贵族之间的私战加剧。大小贵族经常进行各种战争。他们的兵器主要是短阔刀、剑和尖端包铁的木枪。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武器、马匹和铠甲,没有这些基本的兵器,骑士是不能成为骑士的。战争的主要目的是扩大自己的领地或势力范围。一个大贵族进行战争,也许是为了得到更大的领地。一个城市要打仗,也许为了摆脱自己的领主。一个君主也渴望通过战争把自己的领地连成一片,或者压迫其他领主臣服于他。所有这些事情,在领主法庭无法解决,就要武力来解决。所以,整个封建时代战争很多造成对社会的严重伤害更成为发展工商业的障碍。


欧洲类型封建主义的实质是军事性质的封建主义。与中国的政治封建体制相比,它的落后性非常明显。首先,阻碍了政治的发展导致欧洲政治分裂、地方割据、主权和领土完整得不到,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第二,阻碍了经济上的发展。庄园制度、农奴制度生产效率低下,为什么不废除呢?就是为了打仗和募集军队,有点像屯田的作用。这导致欧洲经济效率低下,长期积贫积弱。三,欧洲封建制度政府不管社会,社会管理社会导致国家与民众关系疏远。第四,欧洲长期以来人执政,很多人在教会的体系中工作。第五,在欧洲封建制度下,国家没有建立在主流经济上,物质资源没有充分地上缴给中央政府,而是被大小领主私下瓜分,国家因而没有力量建立起必要的机构,也无能力实行对社会的君主和赈灾无法履行它的公共职能。第六,欧洲缺乏文化上的凝聚力,各种机构如教会、王权、贵族和城市都各自为政,相互争斗,缺乏统一的、可以聚合民意的政治核心。


这些状况表明,中古欧洲的封建制度是比较原始的,无法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在14世纪黑死病暴发,这样的制度就走向瓦解。从1400到1600年,欧洲进入到了近代早期文明阶段,出现了与中世纪文明不同的特点。


今天就讲这些,下一次我们讲欧洲的贵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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