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请教一个问题,有一个企业法人被执行人去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几个股东做出书面承诺对法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因有人提异议而未注销成功,请问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3条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两个具体问题:一、股东是第三人吗?二、注销未成功,承诺还有效吗?非常感谢🙏
八所第一C 回复 @听友102113898: 不好意思,很久没有回复,你的问题,我认为不能追加,因为股东的承诺有前提条件,就是公司注销,没有注销的话,前提条件不成立
我想问一下股票基金可以立刻执行,如果发现证券账号有可转债,能不能立刻执行呢?可转债到期是一定可以转为股票的。现在执行和到期执行不是同一个价格。
八所第一C 回复 @量子易学: 要先冻结,才能执行
时刻反省自己,。我最近单位发生很多事情,冷眼观察,人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共勉!